東南網2月28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海法宣/文 陶小莫/漫畫)施工不設警示標志,引發奪命事故,導致一死一傷;沒防護設施就施工,害騎手撞上井蓋摔傷昏迷,致人十級傷殘…… 施工頻頻引發交通事故,近日,海滄區法院發布了一系列因施工引發的“血的事故”。施工引發事故責任誰承擔?如何避免此類悲劇?昨日,法官針對這些問題進行了分析和提醒。 據介紹,施工單位應承擔怎樣的責任,關鍵要看施工與事故的因果關系,關系越大,施工單位的責任也越大。 悲劇 施工引發事故一死一傷 小曾是一名外來工,事故發生時,他仍然在廈門一家照明廠打工。2015年4月20日晚8時許,小曾無證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回家。 當時,他沿海滄區后祥東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途中,路過一施工路段,因一部分路面被施工占據,小曾就逆向行駛。結果,逆向行駛至肇事路段時,小曾的摩托車與阿林駕駛的一輛外地摩托車發生碰撞。 碰撞之后,小曾受傷住院,身上多處粉碎性骨折,十天后,他因腦疝、多器官功能衰竭醫治無效死亡。 另一方,外地摩托車的駕駛員阿林受傷后,也被送往醫院治療,身上也多處受傷,包括血腫、骨折等。經鑒定,阿林受傷后遺情況構成十級傷殘。 據施工單位說,施工時僅占據4米寬路面的一半,另一半路可以正常通行,因此,小曾逆向行駛,又沒有開啟轉向燈和照明燈,自己應該擔責。 但小曾父母認為,施工標志是向左改道,也沒有加虛實線標識,意味著只能逆行。因為按正常標識是向左變道,減速行駛,而不是向左改道,因此只能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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