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3月13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思法)家暴,該拿什么來證明?近日,妻子小菲(化名)以遭受家暴為由起訴離婚,但最終被法院一審判決駁回。法官指出,家暴需要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和傷害后果,否則難以認定。 被告老陳和妻子小菲都已年過四旬,他們婚后不久,老陳就因工作調動離開廈門,夫妻倆開始長期兩地分居。 近日,夫妻倆打起離婚官司。法庭之上,小菲不僅指責丈夫出軌,還說老陳有家暴行為,稱自己曾被其毆打致傷。所以,她起訴請求判決離婚,并讓丈夫支付離婚損害賠償。 小菲還當庭拿出了當時的報警記錄和醫療就診資料,并提出要老陳賠償醫療損失、精神損失等。 法院調查獲悉,老陳和小菲確實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曾因矛盾激化發生肢體沖突,小菲因此出現瘀青等傷情。 但法院審理后認為,丈夫實施家暴的證據不足,因此,雖判決支持了離婚訴求,但并沒有支持妻子索賠離婚損害賠償等訴求。 法官說法 后果不嚴重,家暴認定難 法官分析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之規定,“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 據此,“家庭暴力”的構成,既要求“暴力行為”本身達到一定危險程度,也要求行為本身產生一定程度的傷害后果。而本案當中,確實有肢體沖突,但丈夫的過激行為既未達到與上述司法解釋列舉的毆打、捆綁、殘害等手段相當的危險程度與嚴重程度,其行為也未造成法律所規定的“一定傷害后果”,所以,認定丈夫實施家庭暴力依據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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