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新聞】 妻子稱遭受丈夫家暴 要求50萬元精神賠償 廈門晚報訊(記者彭菲 通訊員楊長平)結婚14年,育有一兒一女,還有多家公司,在外人看來,這是個富足美滿的家庭。但這個家庭卻因婚外情、家庭暴力,最終女方起訴離婚。近日,思明區法院發布案例,提醒社會關注家暴。 小黎說,兩三年前有家不敢回,帶著孩子住在外面。2012年,小黎發現丈夫阿志出軌。阿志不聽小黎的勸阻,反而辱罵、動手打她。從2013年3月至2014年12月,因丈夫實施家庭暴力,小黎三次報警求助。2014年2月,阿志甚至當著孩子的面打小黎,導致小黎的面部受傷。2014年12月,雙方再次發生沖突。小黎帶著公司印章和孩子,并從公司賬目上借用了100多萬元,離家出走。 心灰意冷的小黎起訴離婚,希望能撫養兩個孩子,分割夫妻二人的共同財產,包括公司股權、房產、存款等,還提出50萬元精神損害賠償。 法庭上,阿志否認了有婚外情和家庭暴力。他認為,雙方結婚多年,吵架是正常的,偶爾的肢體沖突不能等同于家庭暴力,況且雙方在吵架中都有受傷。考慮到孩子尚小,阿志請求小黎不要離婚。 面對阿志的否認,小黎提供了雙方的聊天記錄、短信記錄、住宿登記表、案外人出具的保證書、阿志本人出具的保證書,證明阿志于婚姻存續期間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法官予以采信。 思明區法院審理認為,依據查明的事實,原告、被告感情已存在嚴重問題,被告阿志應對此承擔主要責任。法院認定,阿志雖然有動手打小黎,但綜合證據來看,不構成家暴行為。原告、被告自2001年結婚,生育兩個子女,并共同經營多家公司,建立了密不可分的情感關系和經濟關聯。阿志為挽回婚姻做出一定努力,亦在庭審中表現出維護婚姻的強烈意愿。為慎重起見,法官給予夫妻共同解決婚姻家庭生活中問題的機會,厘清雙方在婚姻家庭生活中需承擔的責任義務,讓孩子在溫馨、和睦、完整的家庭中健康成長,不宜立即解除二人的婚姻關系。(當事人系化名) 【鏈接】 丈夫持械威脅妻子 離婚時女方獲財產照顧 阿敏和阿成于2002年結婚。阿敏說,2015年6月,她因丈夫追打,奪門而出,結果丈夫推了她一把,導致她摔下樓梯,發生骨折。丈夫不顧她的身體狀況,還拿刀威脅,要求兒子必須跟著他。阿敏下定決心離婚,要求阿成支付家庭暴力導致的損害賠償。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阿敏提供的報警回執,僅能證明雙方存在多次沖突,尚無法證明受傷是丈夫加害直接導致的。考慮到阿成多次采取不當持械行為,從維護婦女及未成年人權益的角度出發,在分配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阿敏給予一定照顧,房產和車輛均歸阿敏所有,而阿敏支付給阿成230萬元補償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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