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3月18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思法/文 陶小莫/漫畫)離婚時孩子被判給男方撫養,女方還能再奪回孩子嗎?近日,思明區法院針對一起“撫養權爭奪戰”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孩子的撫養權可以變更。 法官分析認為,雙方離婚之后,媽媽經濟改善,情況出現變化,因此可以變更。歸根到底,一切都要從有利孩子成長的角度出發。 爭奪:離婚一年后 再爭撫養權 原告張女士和被告林先生都已年過四十,他們二人結婚多年,女兒已經9歲。一年多前,夫妻二人上法庭鬧離婚。 當時,法院一審判決離婚,將女兒的撫養權和位于思明區的一套房產都判給了林先生,不過,剩余房貸2萬元由林先生償還,另外,林先生還應支付給女方60多萬元補償款。判決生效后,林先生也很快就按判決要求,向前妻支付了相應的補償款。 而前妻張女士拿到補償款之后,就在禾祥西路租了一套房子作為相對固定的居所。這一租住處,離女兒就讀的小學并不遠。 然而,這對夫妻離婚之后,為了女兒的探望及撫養問題發生過多次糾紛,甚至導致多次報警。 為此,近日,張女士在離婚一年多之后,再次打響了“撫養權爭奪戰”,將前夫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決變更撫養權。 爭議:誰來養女兒 才是最合適 張女士訴稱,離婚之后,前夫卻未盡到對孩子的義務。她到前夫家接孩子時,前夫也常常不予配合,因此,她多次不得已報警。而且,現在前夫已經與其他女人同居,致使女兒性格變得孤僻,敏感脆弱。“現在我的條件好了,孩子應當由我來撫養。”張女士還說,當初離婚時,由于她經濟收入不高且無固定居所,所以才未要求撫養婚生女。但現在,她已經有穩定工作,而且為了婚生女學習,又在女兒學校附近租房居住,因此,為了婚生女能健康成長,她請求法院將女兒判給她撫養。 針對張女士要奪回女兒的訴求,林先生答辯說,事實并非像張女士說的那樣,只是因為雙方產生矛盾才導致報警。 庭審期間,法官詢問女兒小芳(化名)的意見,她明確表示:“我愿意跟媽媽共同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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