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3月18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思法/文 陶小莫/漫畫)離婚時孩子被判給男方撫養,女方還能再奪回孩子嗎?近日,思明區法院針對一起“撫養權爭奪戰”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孩子的撫養權可以變更。
法官分析認為,雙方離婚之后,媽媽經濟改善,情況出現變化,因此可以變更。歸根到底,一切都要從有利孩子成長的角度出發。
爭奪:離婚一年后 再爭撫養權
原告張女士和被告林先生都已年過四十,他們二人結婚多年,女兒已經9歲。一年多前,夫妻二人上法庭鬧離婚。
當時,法院一審判決離婚,將女兒的撫養權和位于思明區的一套房產都判給了林先生,不過,剩余房貸2萬元由林先生償還,另外,林先生還應支付給女方60多萬元補償款。判決生效后,林先生也很快就按判決要求,向前妻支付了相應的補償款。
而前妻張女士拿到補償款之后,就在禾祥西路租了一套房子作為相對固定的居所。這一租住處,離女兒就讀的小學并不遠。
然而,這對夫妻離婚之后,為了女兒的探望及撫養問題發生過多次糾紛,甚至導致多次報警。
為此,近日,張女士在離婚一年多之后,再次打響了“撫養權爭奪戰”,將前夫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決變更撫養權。
爭議:誰來養女兒 才是最合適
張女士訴稱,離婚之后,前夫卻未盡到對孩子的義務。她到前夫家接孩子時,前夫也常常不予配合,因此,她多次不得已報警。而且,現在前夫已經與其他女人同居,致使女兒性格變得孤僻,敏感脆弱。“現在我的條件好了,孩子應當由我來撫養。”張女士還說,當初離婚時,由于她經濟收入不高且無固定居所,所以才未要求撫養婚生女。但現在,她已經有穩定工作,而且為了婚生女學習,又在女兒學校附近租房居住,因此,為了婚生女能健康成長,她請求法院將女兒判給她撫養。
針對張女士要奪回女兒的訴求,林先生答辯說,事實并非像張女士說的那樣,只是因為雙方產生矛盾才導致報警。
庭審期間,法官詢問女兒小芳(化名)的意見,她明確表示:“我愿意跟媽媽共同生活!”
判決:情況變化了 撫養權要變
近日,思明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支持了小芳母親的訴求,判小芳隨母親張女士共同生活,林先生每月還要向張女士支付孩子撫養費800元。
法官分析認為,當初雙方離婚時,是基于男方當時相對女方有較為穩定的職業,文化水平也相對較高,才判決女兒隨男方共同生活。但現在,情況發生了變化,女方離婚后至今也已有了較為穩定的工作及居所,女方在離婚后也分得一定的財產,這使女方的經濟狀況獲得了一定程度的改善。
而且,女兒很快就將進入青春期,而對于一位處于青春期的少女,母親相對父親來說更具引導及照顧的便利。因此,法院將女兒撫養權判給了母親。
律師說法
四種情況可變更撫養權
廈門資深律師林敏輝認為,夫妻離婚后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3)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