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5月4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集法宣)賣了房子,卻不按約定遷出戶口,為此,原房東向買方支付了35000元違約金。近日,集美法院一審審理了這樣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賣方卻未及時按約定將戶口遷出。 2010年,小楊夫婦向老劉購買了位于集美區(qū)的一套房屋。在簽訂買賣合同時,雙方約定,老劉同意于2010年9月前將戶口遷出,如果老劉沒有按時遷出戶口,則每日按總購房款萬分之五收取違約金。 合同簽訂后,小楊夫婦及時付清了購房款并且辦理了房產證。小楊夫婦還打算將自己小孩的戶口落到該房,便于小孩讀書。 然而,合同約定的時間到期時,老劉卻沒有如約履行遷移戶口的義務,小楊夫婦多次找老劉商量遷移戶口事宜,老劉皆以各種理由予以推托,小楊夫婦十分無奈。 由于小楊夫婦購買該房屋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讓小孩就近上學,而老劉拒不將戶口遷出導致其無法落戶,使得小孩無法就近上學。 無奈之下,近日,小楊夫婦將老劉起訴至法院,要求老劉賠償未按時遷出戶口的違約金109500元。 集美法院受理該案后,立即召集雙方進行調解。調解期間,老劉表示,其之前確實未將戶口遷出,但是在2016年2月份他已經將戶口遷出了,當時簽訂合同時也沒有注意看違約條款,既然原告起訴,他愿意支付一部分違約金,但是,原告提出的違約金過高,他希望能夠將違約金降低為35000元。 鑒于老劉已將戶口遷出,小楊夫婦最終同意老劉向他們支付35000元違約金。“未按約定遷出戶口,要根據合同約定予以賠償。”法官說,這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因此,法官提醒說,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應認真查看合同條款,特別是關于違約條款的約定,而且務必要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履行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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