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 法官了解了糾紛的經過,對當事雙方進行了調解。 對于酒店來說,飲料價格存在差異,雖說是電腦系統和人工標價不同引起的,但責任還是在酒店方面,存在工作上的疏忽。問題發生后,酒店方面未采取積極態度處理問題,導致矛盾激化。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酒店工作上的疏忽直接侵害了顧客知悉真實情況的權利。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酒店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 對于陳先生來說,酒店飲料價格差異事情確實存在,主要是由于工作疏忽所致,并非主觀欺詐,建議給予諒解。 在法官的調解下,酒店方面對陳先生提出的退款及賠償請求沒有異議,當庭支付相關款項。陳先生也表示諒解,雙方握手言和。 法官提醒 隨著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國家出臺了一系列規范市場行為的法律法規,設置了與法律法規配套的相關職能部門,有力地保障了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創建和諧、規范、繁榮、有序的消費和經營環境,需要職能部門和管理機構的依法管理、經營者的誠信和嚴格自律、廣大消費者的積極參與。作為消費者,應該提高自我保護意識,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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