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7月3日訊 (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同法/文陶小莫/漫畫)小伙跳水救人,不幸溺水身亡。這種情況下,被救者要不要承擔賠償責任? 近日,同安區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救人溺亡引發的索賠案。最終,法院一審判決認為,小伙在救助溺水同伴的過程中死亡,其行為應獲肯定和贊揚,但被救者并不構成侵權,所以不用承擔賠償責任。不過,判決最終還是要求被救者給予“適當補償”。 悲劇:跳水救人,小伙溺水身亡 一場突如其來的意外,讓年僅20歲的小軍命喪水坑。去年6月21日,小軍與幾名工友結伴去溪邊玩耍。不料,一名女工友突然失足落入深水坑。隨后,不會游泳的小軍參與救助,不幸溺亡。 工友小薇說,當天下午3點左右,她和小軍等4人,結伴到這里玩,約1小時后,有人提議到溪邊泡腳,于是大家一起過去玩水。突然,小薇一腳踩到沙石,一下子滑進溪里的一個深水坑中。小薇被救起時,發現小軍不見了。 小薇滑到坑里時,工友小龍和小軍一起過去救援,“伸手沒拉起來,兩個人卻都一起掉進了坑里。”工友小花說,隨后她和小薇的爸爸也過去幫忙,沒想到,5個人全掉進了深水坑中。 小龍略懂水性,他掙扎著先后拉到了小薇及其父親的手,將他們救上了岸。隨后,小龍又將小花救了上來,接著回頭再去救小軍時,小軍已經沉入了水底。 水面上看不到小軍,水太深了,大伙都不會游泳,沒敢再下水撈人,只好報警求助。隨后,民警、120急救人員、消防官兵快速趕到現場。溺水者小軍被撈起時,已無生命跡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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