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9月30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行政案件跨區域管轄改革一周年,“民告官”案件多收近兩倍,行政機關敗訴率11.83% 去年9月21日,福建省部分行政案件開始實行跨行政區域管轄,“民告官”案件不再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審理。改革這一年來,廈門行政訴訟審理發生啥變化?昨日,廈門中院官方微信通報了相關情況。 據介紹,行政案件跨區域管轄后,原本由廈門中院受理的一審行政案件交由漳州中院受理;漳州案件交由泉州中院受理;泉州案件則由廈門中院受理。這給法院審判工作帶來很大的改變,一年來,案件量激增,“立案難”基本解決。廈門中院新收行政案件188件,比增193%。 而行政案件跨區域管轄后,人民群眾對當地法院不能公正審理行政案件的疑慮也逐步消除,參加訴訟的抵抗情緒有所減弱,協調化解的意愿增強。這一年來,廈門地區法院一審行政案件經協調后撤訴的多達255件。 不過,法院也發現,當前廈門行政審判還面臨一些問題,如濫用訴權和惡意訴訟現象抬頭。在廈門中院審理的泉州地區案件中,訴土地和房屋征收及征拆強制措施類案件約占受案數40%,部分案件已經過泉州法院訴訟解決,又到廈門中院起訴,以期獲得額外的拆遷安置補償等利益。 “民告官”四大典型案例 政府違約被判敗訴賠錢 原告康某因其房屋被拆遷而與某鎮政府簽訂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根據該協議約定,該鎮政府應當在約定期限內交付相關安置房,逾期交房,須承擔支付罰金的違約責任。由于其他原因,鎮政府未能按照協議約定期限交付安置房。 對此,康某認為,鎮政府違約,應按照協議當中的逾期交房罰金條款繼續支付罰金直至交房為止。 最終,法院判決認定,鎮政府無正當理由未按照行政協議約定交付安置房,屬于違約,故判決責令鎮政府按照協議約定繼續支付逾期交房罰金。 法官點評:隨著行政協議案件正式納入行政訴訟范疇,針對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等違約行為提起的行政訴訟越來越多。行政機關作為行政協議的一方,具備相對強勢的主導地位,締約責任意識相對薄弱,對于違約后果缺乏足夠預期,未能及時采取應對措施,對行政機關的公信力造成影響,應予以重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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