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9月30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行政案件跨區域管轄改革一周年,“民告官”案件多收近兩倍,行政機關敗訴率11.83%
去年9月21日,福建省部分行政案件開始實行跨行政區域管轄,“民告官”案件不再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審理。改革這一年來,廈門行政訴訟審理發生啥變化?昨日,廈門中院官方微信通報了相關情況。
據介紹,行政案件跨區域管轄后,原本由廈門中院受理的一審行政案件交由漳州中院受理;漳州案件交由泉州中院受理;泉州案件則由廈門中院受理。這給法院審判工作帶來很大的改變,一年來,案件量激增,“立案難”基本解決。廈門中院新收行政案件188件,比增193%。
而行政案件跨區域管轄后,人民群眾對當地法院不能公正審理行政案件的疑慮也逐步消除,參加訴訟的抵抗情緒有所減弱,協調化解的意愿增強。這一年來,廈門地區法院一審行政案件經協調后撤訴的多達255件。
不過,法院也發現,當前廈門行政審判還面臨一些問題,如濫用訴權和惡意訴訟現象抬頭。在廈門中院審理的泉州地區案件中,訴土地和房屋征收及征拆強制措施類案件約占受案數40%,部分案件已經過泉州法院訴訟解決,又到廈門中院起訴,以期獲得額外的拆遷安置補償等利益。
“民告官”四大典型案例
政府違約被判敗訴賠錢
原告康某因其房屋被拆遷而與某鎮政府簽訂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根據該協議約定,該鎮政府應當在約定期限內交付相關安置房,逾期交房,須承擔支付罰金的違約責任。由于其他原因,鎮政府未能按照協議約定期限交付安置房。
對此,康某認為,鎮政府違約,應按照協議當中的逾期交房罰金條款繼續支付罰金直至交房為止。
最終,法院判決認定,鎮政府無正當理由未按照行政協議約定交付安置房,屬于違約,故判決責令鎮政府按照協議約定繼續支付逾期交房罰金。
法官點評:隨著行政協議案件正式納入行政訴訟范疇,針對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等違約行為提起的行政訴訟越來越多。行政機關作為行政協議的一方,具備相對強勢的主導地位,締約責任意識相對薄弱,對于違約后果缺乏足夠預期,未能及時采取應對措施,對行政機關的公信力造成影響,應予以重視。
政府封路,商戶告上法庭
原告21人系泉州市靈秀路上經營五金的商戶,起訴主張被告石獅市人民政府為了讓該路段上從事五金行業的商戶遷入新建的五金城內,以道路改造為由,對靈秀路實施圍擋封閉施工的行為違法。
這一案件,經過法院組織協調,最終原告主動撤訴。
法官點評:案件開庭后,法官多次組織各方協調,最終被告石獅市人民政府明確表示“不再實施靈秀路改造工程項目”,解除對靈秀路的圍擋。
因此,21名原告不僅撤回本案對石獅市人民政府的起訴,同時撤回了該案引發的另外兩案(訴發改委和經建局修路決定)的起訴。本案通過行政協調方式有效化解行政爭議,真正實現案結人和事了。
進口貨品被禁,企業告海關
廈門海關在對申報進口貨物進行查驗時發現,一家進出口公司以一般貿易方式向廈門海關申報進口品名為“玻璃粉碎料”的貨品,實際為“廢碎玻璃”,屬于國家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有廈門和深圳兩地檢驗檢疫局的檢驗報告予以認定,遂向該進出口公司作出《責令退運決定書》和《行政處罰決定書》。
隨后,該進出口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行政處罰決定。
這起行政訴訟,經過兩級法院審理,最終,法院判決認為,行政處罰決定并無不當,駁回該進出口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官點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定,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使用者對其產生的固體廢物依法承擔污染防治責任。本案中,原告進出口公司作為涉案貨物的進口商,其申報進口的貨物經對“固體廢物”屬性有檢驗職責的檢驗檢疫技術中心認定為“廢碎玻璃”,屬于國家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廈門海關依職權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并無不當。
非法占地被拆,狀告執法局
周某沒有合法用地手續,卻私自將2000多平方米的土地進行地面水泥硬化作為駕駛訓練場。集美區執法局將地面水泥硬化認定為違法建筑物或構筑物,予以強制拆除。
不過,周某認為執法局在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情況下,對駕駛訓練場予以拆除的行為違法,因此告上法庭。
經審理,法院判決認定,集美區執法局對周某違法行為的定性錯誤,據此實施的強制拆除行為違法。
法官點評:無合法用地手續情況下進行的地面水泥硬化,系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不宜認定為違法建設。
因為,違法建設通常建設有建筑物或構筑物。對違法建設的制裁和處罰措施系責令拆除和罰款。而無合法用地手續情況下進行的地面水泥硬化,既無建筑物,亦無構筑物,且簡單地拆除硬化的地面,并不能從根本上遏制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
因此,對原告的非法占地行為,應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這樣才能從根本上解決非法占地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