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 索賠標準無依據,千字100元只適用于紙介質 思明區法院審理認為,《文化苦旅》出版時署名作者為余秋雨,根據《著作權法》,余秋雨是《文化苦旅》作品的著作權人,其有權將作品許可他人使用。作為手機軟件的經營者和管理者,博穎公司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未支付報酬,在網站上提供《文化苦旅》電子書供公眾下載,侵害了中文在線的合法權利,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和支付合理費用的法律責任。 至于賠償的數額,主審法官表示,《出版文字作品報酬規定》只適用于以紙介質出版的文字作品,電子介質的文字作品不屬于該范疇。因此,中文在線提出的賠償標準沒有依據。只能綜合考慮作品類型、暢銷度、字數、紙質出版物的銷售價格,以及侵權網站的點擊量、下載量等酌情裁量。法院最終判決,博穎公司向中文在線賠償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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