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侵犯姓名權,要賠精神損失 近日,思明區法院審理后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權,要求被告在全國性保險業報紙上向原告賠禮道歉,賠償原告公證費2000元;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被告未經原告允許,使用原告姓名作為其網站的網絡搜索關鍵字,并使用原告姓名為該網站的鏈接標題,已經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權。但是,該行為的確未對原告聲譽產生不良影響,因此并未侵犯原告名譽權。 法院判決指出,原告葉女士在保險業界確屬較為知名人士,而被告所經營的訟爭網站也系針對保險業務,故被告的侵權行為確會對原告造成一定的不良影響及精神損害。針對原告要求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的訴求,綜合考慮本案侵權情節,法院酌情支持10000元。不過,對于原告訴求的財產損失,因原告并未就該部分損失進行舉證,一審法院沒有支持。 律師說法 三種情形,屬侵犯姓名權 福建自暉律師事務所張嘉嘉律師: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明文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有權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自己的姓名。公民還依法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侵害姓名權的主要方式包括三類,第一種是干涉他人決定、使用和變更自己的姓名。這種情形一般體現在婚姻家庭案件中干涉被監護人決定、使用其姓名。第二種是盜用他人姓名,如借他人身份證辦結婚登記案件。第三種就是假冒姓名,即冒名頂替、冒充他人姓名進行活動。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難以確定,侵權人因此獲得利益的,按照其獲得的利益賠償;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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