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說法 無因果關系,索賠沒依據 法官分析認為,被告是否應承擔侵權責任,應確認其是否具備以下四個要件:1.違法行為;2.損害事實;3.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4.違法行為人存在過錯。 但是,本案當中,事發地點并非道路,鮮有人員經過,而且水溝旁的斜坡略有坡度并非陡峭崎嶇,事發時溝底積水僅至成年人膝蓋處,因此事發地點對老王這樣的成年人而言不具備明顯的危險性。 在此情況下,被告并不具有在事發地點設置警示標志、采取防護措施的管理義務。而且,事發地點也并非老王的必經之路,所以老王在事發地點溺亡與被告是否設置安全警示標志、采取防護措施等行為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因此,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訴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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