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釋補充規定明確虛假債務和非法債務不受保護,引發關注
-廈門法院稱,此前一直遵循這個原則斷案,但當事人舉證難問題長期存在
補充規定明確虛假債務和違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
廈門晚報訊(記者 彭菲)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將不再視為“共同債務”。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的補充規定,并于3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些補充規定引起了業內人士的廣泛關注。
記者從廈門法院方面了解到,其實在此次司法解釋補充規定出臺之前,廈門審理相關案件也一直遵照這樣的原則。但是,要當事人證明虛假債務或者證明僅是一方的個人債務仍然存在困難。
案例
丈夫稱向父親借款本息80萬
離婚時稱這是夫妻共同債務
李女士和前夫周先生生活在武漢,但周先生的戶籍在廈門。2014年之前,兩人多次鬧離婚。2014年,周先生被自己的父親在廈門起訴了,父親要求其償還借款本金58萬元,加上利息共80萬元。距起訴不到1個月,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周先生答應分期還款。
后來,在與李女士的離婚官司審理時,周先生把這份調解協議作為證據提交給武漢當地的法院,試圖證明這是夫妻的共同債務。李女士對債務的真實性存有懷疑。因為早在2012年他們打算離婚時,公公就曾在武漢起訴,要求夫妻倆償還170多萬元的借款,還有7張借款協議為證。但司法鑒定發現借款協議書寫形成的時間和落款時間不一致,后來其公公主動撤訴。
有了這樣的“前車之鑒”,李女士趕緊到廈門來起訴,要求法院撤銷調解協議。李女士的這場訴訟讓“疑點”暴露——周先生及其父親在調解借貸糾紛時,雙方沒有表明父子關系。
法官認為,調解書確認的是周先生及其父親之間的債務債權;其次,雖然債務發生在夫妻關系續存期間,但是不等同于就是夫妻共同債務。也就是說,李女士的離婚糾紛案件尚未確認這筆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李女士不能證明其民事權益因這份調解書受損。最終,法院駁回了李女士的訴求。
離婚十多年突然成被告
與前夫一同背債成老賴
在得知自己與前夫一同被起訴至法院時,陳女士懵了,因為她已經和前夫離婚十多年了。債主稱,1999年至2000年間,陳女士的前夫先后借了18萬元,并以借條為證,后來生意失敗就徹底失聯,導致他要不回這筆錢。后來,他終于找到陳女士的前夫,由于討債無果決定起訴,并把陳女士也列為被告之一。
陳女士說,自己對這筆債務毫不知情。時間過了十多年,陳女士難以搜集證據證明這是前夫的個人債務。由于陳女士的前夫承認借貸一事,法院最終支持了原告的訴求,認為這18萬元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陳女士回憶,按照借條上的時間,前夫借錢是在離婚前不久,這筆錢根本沒有用于家庭開支。離婚后,前夫也沒有付孩子的撫養費,是她一個人辛苦賺錢把孩子撫養成人的,幾乎沒有存錢。
事情一直沒能解決,債主申請強制執行,陳女士還成了“老賴”,被納入“黑名單”,并被限制消費。由于她和前夫名下確實查無可供執行的財產,去年底,債主只能同意終結執行程序,待發現財產線索,再申請執行。可是陳女士仍然不安:“判決書上白紙黑字寫著要我還錢,失信被執行人的名單上還掛著我的名字。”
男子被騙舉債前妻被追債
法院認定不屬于共同債務
2011年7月至11月,老王多次向朋友阿強借錢,共計100萬元。雙方都是口頭協議,連借條都沒有寫。根據法院的刑事判決書,當時,老王的一個朋友虛構其父親是日本人,福島大地震時離世,留下了價值幾億元的遺產,但是要繼承得先交遺產稅。朋友以此為由向老王借錢,老王因此被騙123萬余元。最后,老王發現自己被騙,但錢已經追不回來了。
阿強起訴時表示,老王與他失聯,還離婚了,但是債務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發生的,前妻應該共同承擔債務。
法院審理認為,阿強與老王之間雖未簽訂書面借款合同,但從相關轉款憑證結合刑事判決書所認定的相關事實,可以認定雙方存在民間借貸關系,阿強有權利要求老王還債。但這筆借款均由阿強的賬戶轉賬至老王的賬戶,老王前妻從未經手,無法認定是夫妻共同舉債。另外,根據工資收入情況分析,老王的前妻并無必要因個人或家庭生活大筆舉債,因此這筆借款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最終,法院判決僅由老王向阿強償還債務。
觀點
舉證有一定困難
可從自身找證據
長期審理家事案件的法官告訴記者,雖然對二十四條做了補充,但他們還是發愁,有時候心里很同情,但判決難以支持。一方面,未具名舉債的配偶一方,很難證明對方與他人惡意串通、虛構借貸;另一方面,債權人或許根本不知道債務人借錢是用于非法用途,債務人的配偶未經手,難以證明這些錢用在哪里。特別是在借貸越來越便利的今天,這些舉證都很有難度。
還有一位法官說,自己曾遇過一樁離婚案件,丈夫提出了多筆債務,認為是共同債務,女方懷疑是虛假債務,但是難以舉證反駁,索性也提交了借條等來證明其向同事借款。為此法官警告雙方,如果有作假,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之后,夫妻兩人才作罷。
法官建議,對于大額借款,那些“被拉下水”的一方可以搜集自己的銀行流水、工作證明、日常開支等,以證明無借款需要;對于用于賭債、吸毒等非法債務,可以搜集配偶不良嗜好的證據。
無法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出借款項要求雙方簽字
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婚姻家庭法務部主任吳杰臻律師,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說:“此次補充規定確實有進步的一面,加強了對虛假債務和非法債務的審查。然而,還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吳杰臻舉了個例子。“配偶一方向朋友借了100萬元,用于奢侈消費,幫朋友融資,對外擔保,甚至是包養‘小三’,這些都是真實合法的債務,難道都要另一方一起承擔嗎?”吳杰臻認為,舉證責任應該更科學合理的分配,僅夫妻一方舉債時,債權人應該要證明其基于什么理由相信是夫妻合意舉債。
吳杰臻說,根據婚姻法和合同法的規定,離婚協議本身不能對抗債權人。通俗地說,就算夫妻一方通過離婚方式將全部財產約定給另一方,債權人也可以行使“撤銷權”,撤銷這個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的約定。
吳杰臻還談到了“共債共簽”的問題。他說,債權人在出借款項時,可要求配偶雙方都簽字,這樣就無須擔心日后夫妻倆假離婚轉移財產,目前銀行和正規的金融機構已是這樣操作。
背景
想遏制“假離婚真逃債”
卻頻現“真離婚假債務”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于2004年4月1日開始實施。其中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這樣規定的初衷在于遏制“假離婚,真逃債”的現象,而到了后來卻頻頻出現“真離婚,假債務”的現象,使得配偶一方無辜背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