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7月6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林泓 常海軍)昨天,導報記者從廈門市住房保障辦獲悉,6月9日起,《關于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說明》(下文簡稱《說明》)已正式實施。 該《說明》從保障性住房的上市轉讓時間、上市交易指導價、繼承和離婚、擁有其它住房、共同申請人退出共同申請等五個方面,對保障性住房管理規定進行進一步明確和細化。 明確上市轉讓時間:以合同約定交房之日起滿五年 該《說明》明確,分配銷售的保障性住房,上市轉讓時間為自合同約定交房之日起滿五年且已辦理不動產登記。這類保障性住房從本月起可以申請上市轉讓。上市交易指導價按照申請上市轉讓時的上市交易指導價執行。 據廈門市住房保障辦相關負責人介紹,這次調整,改變了之前辦理不動產登記滿5年方可上市轉讓的規定,這一變化為的是更合理確定限制上市轉讓時間,在考慮有利于遏制利用保障性住房牟利的動機的同時,兼顧購房人利益。《說明》中還進一步明確,已購保障性住房上市轉讓后(含滿5年后按上市交易指導價交由政府回購),該申請家庭不得再申請購買或租賃保障性住房。 該負責人稱,按照之前的規定,購買的保障性住房上市轉讓五年后,仍然可以申請購買、租賃保障性住房,這次調整為的就是防止利用保障性住房上市轉讓獲得收益后再次申請保障性住房。《說明》中進一步明確,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指導價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經委托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后確定、公布,必要時根據房地產市場價格波動情況按程序調整。需要提醒的是,保障性住房上市轉讓時,應按原購房價與屆時相應地段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指導價的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繳交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 導報記者看到,目前廈門市10個小區的保障性住房的上市交易指導價,已在廈門市建設局網站公布。 明確繼承、離婚和成年子女退出:可依法繼承成年子女可退出共同申請 導報記者注意到,在《廈門市社會保障性住房管理條例》及相關管理辦法中,對保障性住房的繼承和離婚問題并未做出具體規定。市住房保障辦相關負責人稱,這次的《說明》中對這類問題進行了進一步的明確,為的就是讓保障性住房的購房人安心居住。 《說明》中提到,保障性住房可以依法繼承,但繼承后保障性住房性質不變。如果繼承人不屬于保障性住房的申請人、共同申請人的,不受“申請家庭已取得社會保障性住房后又擁有其它住房的,應當主動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申報并退出社會保障性住房”規定的限制。 比如無子嗣的獨居老人張三購買下保障性商品房,在他過世之后,以遺囑的形式,其名下保障性商品房指定由其侄兒張四繼承。依照此次《說明》中所規定,張四就不受不得擁有其他住房的限制。“但是,張四繼承后所得的保障性商品房,需要滿足保障性商品房管理使用的相關規定。”該負責人說,比如張四不得將保障性商品房違規轉租等,交房滿五年后若需要上市轉讓,需要遵守向政府繳交一定比例的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的規定,這就是意味著保障性住房的性質不變。 在相關規定中,要求保障性住房申請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須共同申請,這次的《說明》中則對共同申請人退出共同申請的情況進行了明確。其中,未成年的保障性住房共同申請人年滿18周歲后,可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辦理退出共同申請手續。該共同申請人退出后不再受保障性住房有關管理規定和原銷售合同的約束。該負責人稱,這一舉措也是為了讓成年子女,能夠通過再次購買住房成家立業,對家庭居住情況進一步改善。 保障性住房權屬人離婚的,此次《說明》也進一步明確,應根據人民法院出具的判決書、調解書或者婚姻登記機關確認的離婚協議書對該保障性住房依法進行處置,保障性住房性質不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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