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7月19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熱戀期間,“我的就是你的”,雙方的錢轉來轉去,經常沒寫借條沒留證據(jù);分手之后,昔日愛人反目成仇,連本帶利都要討回。
近日,廈門中院受理了兩起戀人分手之后鬧上法庭的官司。這兩起案件,有共同之處,都是原告狀告昔日愛人,都要追討戀愛期間的“借款”,也有不同之處,就是一個有欠條,另一個則沒有欠條。
最終,這兩起案件的結局也截然相反,有欠條的原告討債成功,拿回了50萬元本金,還獲得了利息;而沒有欠條的則被判敗訴,雖然他曾轉賬給前女友10多萬元,但最終卻一分錢也未能討回。
第1對戀人:她手持欠條,討回50萬元
熱戀時,她借給男友50萬元;分手時,前男友翻臉不認賬。無奈之下,她只好將前男友告上法庭。近日,廈門中院開庭審理了這場戀人之間的借款官司。
法庭上,女方說,自己一共借出了50萬元。男方卻說,自己并沒有借這么多錢,欠條是在前女友的糾纏之下寫的,不能僅憑欠條認定債務金額。
林先生與家住湖里區(qū)的張女士自2014年2月起建立戀愛關系。戀愛期間,雙方存在大量的轉賬往來。2015年7月18日,林先生向張女士出具了一份欠條,確認欠張女士50萬元,月息2分。
拿到欠條數(shù)月后,張女士和林先生分手。隨后,她將林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林先生依據(jù)欠條向她償還借款。張女士認為,依據(jù)銀行轉賬憑證,欠條所涉金額實應為599980元,同時林先生需按照年利率24%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
一審法院認為,林先生所出具的欠條是林先生真實的意思表示,內容和形式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規(guī)定,合法有效。但是,張女士僅據(jù)銀行轉賬憑證,就主張林先生向其借款的金額為599980元,依據(jù)不足。因此,一審判決認定,林先生應依欠條約定,返還本金50萬元并支付利息。
一審宣判后,林先生不服上訴。最終,廈門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原判。
法官說法
欠條合法有效 應當依約還款
廈門中院終審認為,張女士與林先生原本是戀愛關系,雙方之間有大量經濟往來,林先生出具欠條正是其為確定上述復雜債權債務關系而出具的法律憑證及所作出的結算。
因此,依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林先生出具欠條系其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及形式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認定為合法有效。欠條所表述的欠款數(shù)額準確,并沒有“具體欠款數(shù)額最終仍以轉款記錄為準”的意思表示。因此,終審判決要求,被告林先生應依照約定履行還款付息的義務。
第2對戀人:轉賬沒欠條,一分錢也沒討到
“我出錢幫她買房,因為當時是戀人關系,所以沒讓她寫借條?!痹胬钕壬f,他和前女友趙小姐兩人原本是一對非常甜蜜的戀人,甚至打算結婚。
李先生今年31歲,趙小姐年齡比他小一歲。兩人自2015年3月起建立戀愛關系。戀愛期間,雙方有過多次經濟往來。
2015年12月,趙小姐將自己原有房產以140萬元的價格出售,當月,她又以390萬元的價格購置了另一處房產,首付80萬元,余款申請了銀行貸款。
趙小姐購房期間,李先生曾經向趙小姐轉賬,幫她支付房款及契稅。但是,二人的所有經濟往來都沒有開具書面的借條。
去年3月,二人正式分手。分手后,李先生向湖里法院提出起訴,稱雙方戀愛期間的轉賬往來是民間借貸關系,請求判決趙小姐立即償還借款152810元,并支付利息。
一審法院認為,李先生原與趙小姐存在戀愛關系,兩人在交往過程中不可避免地產生各種經濟往來。李先生沒有相關債權憑證,不能證明雙方在轉賬的當時有“借貸合意”。因此,駁回李先生的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李先生不服判決,向廈門中院提起上訴。李先生上訴說,在戀愛期間,他借錢給趙小姐,未要求趙小姐出具借條,這是基于雙方信任。因此,不能因為沒有借條,就否認雙方存在借款關系。
近日,廈門中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一審原判,駁回李先生的訴求。
法官說法
戀人間款項往來 未必是債權債務
廈門中院終審認為,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jù)、收據(jù)、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jù)。
而本案中,李先生原與趙小姐存在戀愛關系,屬于不同于一般人的親密關系,兩人在交往過程中產生的款項往來,不必然是債權債務關系。李先生以其在戀愛過程中的轉賬往來主張民間借貸關系,在無相關債權憑證以證明轉賬的當時即有借貸合意的情況下,法院不予采信。因此,李先生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
現(xiàn)象調查
戀人債務官司呈現(xiàn)三大特點
導報記者從法院了解到,最近廈門各區(qū)法院受理了多起因戀人分手引發(fā)的債務官司,這些案件有三大特點。
一是債務糾紛的當事人雙方存在情感糾葛,其中有不少還是婚外情。
二是爭議錢款的數(shù)額越來越多,金額高達數(shù)十萬元乃至上百萬元也屬常見。
三是債務糾紛的事實難以查明,有些案件名為“欠款”,但欠款合意之形成及款項支付之事實均無法查清,明顯區(qū)別于正常類型的欠款糾紛。
律師提醒
戀人之間借錢最好保留證據(jù)
福建自暉律師事務所主任林敏輝律師說,情侶共同生活期間,財務方面容易混同,共同生活必要支出和其他支出通常交雜在一起,互相告知對方銀行卡密碼或共用銀行卡的情形也大量存在。但一朝分手時,一方往往對共同生活期間的大額支出心生悔意,產生糾紛在所難免。
對此,林敏輝建議,為避免日后產生糾紛時“各執(zhí)一詞”,要注意在事件發(fā)生時保留證據(jù),當情侶之間真實存在借貸關系時,要保留書面證據(jù),要求對方出具借條,款項支付盡量采取銀行轉賬方式。
相關案例
只有借條沒轉賬記錄 狀告前男友被判敗訴
只有一紙借條,沒有轉賬記錄,女子狀告前男友,能否拿到50萬元的“借款”?
此前,思明區(qū)法院也審理過一起因戀人分手引發(fā)的債務糾紛。最終,法院判決認定,僅憑借條,不能證明借款。
原告張小姐向法院遞交了一份借條,借條上有前男友的簽字。據(jù)張小姐起訴說,當時雙方還是戀人關系,前男友老趙從她那里借走50萬元,并當場向她寫下借條。
但是,老趙卻答辯說,他從未收到過張小姐的50萬元借款。那是在雙方發(fā)生矛盾時,他在前女友逼迫下,出具借條作為“罰款”。
最終,思明區(qū)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僅憑一張借條,沒有轉賬記錄,無法證明原、被告雙方存在實際借貸關系,因此駁回了張小姐的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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