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3月11日訊 (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離婚之后,他才知兒子并非自己親生。更冤的是,簽《離婚協議書》時,他還承諾要支付兒子的撫養費。獲知真相后,劉先生為此怒告前妻。
近日,湖里區法院發布了這樣一起特殊的官司。男方說,兒子并非自己親生,撫養費不能再付了。
然而,面對男方起訴,女方卻拒不配合,拒絕進行親子鑒定。這種情況下,劉先生又該如何證明孩子“非親生”呢?
離婚之后,才知兒子非親生!
市民劉先生和張女士已經登記結婚多年,兩年前,張女士生下了一個兒子。
張女士生下兒子不久后,雙方就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自愿協議離婚。當時,雙方簽訂了《離婚協議書》,并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兒子小明(化名)由媽媽張女士撫養,隨同張女士一起生活,由劉先生每月支付撫養費1500元,直至兒子年滿18周歲。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書》后,共同前往民政局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
但是,辦理離婚手續后,劉先生知道了一個令他憤怒的真相。原來,小明并非劉先生的親生兒子。
當時,張女士承認了這一事實,并向劉先生出具了一份《承諾書》,承認自己所生兒子小明為“婚內私生子”,不是劉先生的孩子。
近日,劉先生為此訴起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確認劉先生與小明之間的親子關系不存在,并解除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第二條第二款,劉先生無須對小明承擔支付撫養費等義務。
一個難題,非親生怎么證明?
面對起訴,張女士并不否認劉先生主張的事實,也對他提出的訴訟請求沒有異議。但是,她卻拒絕配合進行親子鑒定。
本案審理過程中,經劉先生申請,法院委托司法鑒定中心對劉先生、張女士與小明進行親子鑒定。因張女士未按通知時間帶兒子到達現場,司法鑒定中心無法進行鑒定,只好向法院退鑒。
隨后,張女士在法院告知相關法律后果后,仍表示拒絕鑒定。
湖里法院審理認為,劉先生提供了張女士簽名的《承諾書》證明其與小明不存在親子關系。張女士未提交相反的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并當庭承認小明與劉先生不存在親子關系,因此法院依法推定小明和劉先生不存在親子關系。小明非劉先生親生子,張女士亦同意無需劉先生支付撫養費,對此法院予以照準。
最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原告劉先生和小明不存在親子關系;原告劉先生無需向小明支付撫養費。
法官說法
女方拒絕鑒定可推定非親生
法官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本案當中,在劉先生已提交《承諾書》的情況下,張女士拒絕做親子鑒定,法院依法推定劉先生和小明不存在親子關系。
相關案例
養兒17年,才知非親生
養兒17年,直到離婚后才知兒子并非自己親生。為此,男子狀告前妻要求賠償90多萬元。此前,思明區法院也審理過這樣一起離婚索賠案。
原告老王(化名)說,他之前一直不知情,直到離婚后一次和前妻小菲(化名)吵架時,她說了一句“反正孩子也不是你的”,這才讓老王起了疑心。隨后,老王拿孩子頭發去做親子鑒定,發現兒子果然不是自己的。
老王知道真相后極其憤怒,為此將小菲告上法庭,請求判令小菲賠償其經濟損失90多萬元,其中包括孩子17年來的撫養費和老王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隨后,法院依法委托進行親權鑒定。但是,等到要進行鑒定時,小菲卻拒絕攜兒子到場辦理相關手續,導致該親權鑒定無法進行。
最終,思明法院一審判決認定老王和孩子不存在親子關系,要求小菲賠償50多萬元給老王。
法官解密
離婚糾紛3大焦點
近日,湖里法院對該院審理的489件離婚糾紛案件的爭議焦點進行了梳理,發現“該不該判離”、“子女誰撫養”、“財產怎么分”等問題是離婚案件中最常見的爭議焦點、難點。
焦點1:該不該判決離婚?
法官說,《婚姻法》明確規定以下情形經調解無效,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司法實踐中,對于第一次提起離婚訴訟,雙方沒有原則性矛盾,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法院基本上判駁回。對于第二次提起離婚訴訟,一方堅持離婚的,則根據實際情況審查,大部分判準予離婚。
焦點2:孩子到底該歸誰?
在這489件離婚糾紛案中,有160件涉及子女撫養權的歸屬。其中,由男方撫養的占比28.13%,由女方撫養的占比64.37%,由雙方共同撫養的占比7.5%。
法官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子女撫養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撫養則爭議較大。實踐中,法官會著重考慮子女之前的生活環境、父母雙方撫養條件,有可能的,建議雙方輪流撫養,或延長探視時間。
焦點3:房子應該怎么分?
在225件解除婚姻關系的案件中,涉及財產分割的有95件,占42.22%。財產類型中,涉及房產的最多,有58件。
對于房產的處理,其中爭議最大的是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根據該規定,父母為子女購房出資的視為對子女的贈與。是否包括其配偶,則要看產權登記在何人名下。登記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登記在夫妻二人名下或者對方名下的,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