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4月15日訊 (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集法宣)離婚之前,前妻向人借款9.5萬元;離婚之后,前夫要不要一起償還?近日,集美法院開庭審理了這樣一起借貸糾紛案件。 原來,在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小麗向老高借款9.5萬元,雙方約定還款期限為1個月。后來,因小麗未按期還款,老高向集美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小麗及其前夫阿慶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老高起訴時,小麗已與阿慶協議離婚。在離婚協議中,二人列舉了數筆債務,約定均由小麗個人承擔,其中一筆即為本案訟爭的9.5萬元的債務。 庭審中,阿慶還提供了他與小麗的微信聊天記錄、小麗的支付寶轉賬記錄及銀行流水等證據。在小麗與阿慶的微信聊天記錄中,二人談到了小麗因為沉迷賭博,欠下數筆債務合計約200萬元。 而且,小麗的支付寶轉賬記錄及銀行流水顯示,老高的借款9.5萬元打入小麗賬戶后,小麗即分四筆在1個小時內全部轉出到案外第三人的銀行卡或支付寶賬號。 法院審理后認為,9.5萬元借款雖發生于阿慶與小麗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但阿慶提供的證據可以證明訟爭借款并未用于其與小麗的夫妻共同生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對于小麗“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應由債權人老高舉證證明該債務用于小麗與阿慶的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二者有共同舉債的合意,但是,老高對此無法舉證。 因此,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小麗承擔償還責任,同時駁回債主要求阿慶承擔共同償還責任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說,最高人民法院新發布的《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確立了“共債共簽”原則,為避免事后引發不必要的紛爭,債權人應該在形成債務時,盡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簽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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