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審判決男方分45%,女方分55% 海滄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本案當中,原告和被告雙方感情基礎較好,但后來確實存在分居的情況。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因雙方的年齡差異及其他矛盾,最終導致分居。自數(shù)年前老王搬到其子家中居住后,雙方關系不睦,互不聯(lián)系。而且自此之后,雙方未再次和好,老王的日常起居由其子照料。從日常經(jīng)驗來看,老王與林女士雙方年齡差距25歲,現(xiàn)在老王是“年逾七旬且身患多種疾病需要照顧的老人”,雙方分居且互不往來,不是擁有正常夫妻感情夫妻的做法。 因此,可以認定,老王與林女士雙方是因夫妻感情不和而分居。所以,法院對老王的離婚訴求予以支持,并就雙方房產(chǎn)、車輛等財產(chǎn)進行依法劃分。 近日,海滄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支持老王與林女士的離婚訴求,不過,判決林女士多分一些財產(chǎn)。 最終,判決認定,夫妻共有的登記在林女士名下的轎車歸林女士所有,林女士支付老王補償款2萬元。另外,夫妻共有房產(chǎn)老王占有45%份額,林女士占有55%份額。駁回老王其余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多做家務,為何多分財產(chǎn)? “在婚姻當中,如果女方付出很多,協(xié)助男方成就事業(yè),那么,離婚時女方可以酌情多分財產(chǎn)。”法官說,本案老王與林女士雙方因書畫而相識繼而相戀,雙方感情基礎較好,老王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創(chuàng)作書畫作品,雙方共同度過一段美好的時光。但是,因雙方年齡差距大,老王步入老年后,雙方因生活問題而發(fā)生矛盾,并進而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現(xiàn)在,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超二年,且經(jīng)法院多次調解無果,老王也已年老多病,但其仍強烈要求離婚。因此,法院對老王的離婚訴求予以支持。 為何判決女方多分財產(chǎn)?對此,法官分析說,考慮到雙方結婚十多年,林女士在結婚后沒有外出工作,留在家中全職照顧老王,而且悉心照顧多年,還幫助老王聯(lián)系書畫參展并處理相關事務。正是林女士的日常照料和多年付出,使得老王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能夠創(chuàng)作大量書畫,這些書畫也價值不菲。而且,離婚后,老王仍可創(chuàng)作書畫作品,但林女士卻再也無法分享相關成果。 因此,在分配現(xiàn)有夫妻共有財產(chǎn)時,可酌情對林女士予以適當照顧。所以,法院酌定訟爭房產(chǎn)老王占有45%份額,林女士占有55%份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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