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意義】 本案判決從海難救助所針對的“海上風險”入手,闡釋了海難救助構成要件中“海上風險”的內涵,填補了海事司法實踐中關于“海上風險”認定的空白,明確海難救助行為必須降低被救助船舶所面臨的海上風險,并據此對守護救助和保管性質的看船行為予以區分,駁回了原告就保管看船行為提出高額救助報酬的請求。 對海事主管機關組織的救助作業,援引《海商法》第一百九十二條“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從事或者控制的救助作業,救助方有權享受本章規定的關于救助作業的權利和補償”規定加以解釋,確認實際實施救助作業的企業作為救助方主張海難救助報酬的權利,充分肯定和鼓勵了社會力量參與海上救助。一審宣判后,雙方服判息訴。判決結果在航運界產生了良好的反響。 設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 受害養殖戶順利獲賠 【基本案情】 2014年7月23日,圖瓦盧籍“安娜”(ANA)輪在福建省羅源灣水域觸礁擱淺,船上燃油大量泄漏,造成當地水域污染。福州百洋恒豐公司等清污單位受海事局指派出動船舶、物資、設備等開展清防污應急處置作業。水質保險財團為該輪的燃油污染損害民事責任保險人。因“安娜”(ANA)輪船東下落不明、無從聯系,百洋恒豐公司等兩家清污企業、298名當地受害漁民先后對水質保險財團提起訴訟,提出6729萬元的清防污費用和近7000萬元的海產養殖污染損害索賠。 廈門海事法院受理案件后,水質保險財團在訴訟中申請設立了數額為18774340.96元的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兩家清污企業和羅源縣碧里鄉盛豐養殖場等298名油污事故受害養殖戶申請了債權登記。經法院主持調解,各方當事人就債權及清償數額、訴訟費用承擔等和基金款項的分配達成和解協議和分配方案。法院對和解協議和分配方案予以確認,并據此執行發放了款項。同時,法院案外進一步引導和幫助漁民申請國家油污基金補償。糾紛得以圓滿解決。 【典型意義】 本案的難點在于,被告水質保險財團是美國設立的非法人保險組織,在中國境內無人員、無機構、無業務、無財產。如何讓被告接受中國法院管轄、承擔責任,讓受害人的損失依法獲得救濟,海洋環境得到保護,對中國法官的智慧提出了考驗。 受理案件后,廈門海事法院法官主動與被告聯系,告知案件情況,敦促其作為國際海上保險人應當履行的各項義務。對被告有關燃油污染損害責任國際公約、中國海商法和中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等疑問都及時給予了明確的指引。由于被告是美國社團,在當地沒有社團登記的要求,如何辦理應訴身份確認和授權委托手續的問題,法院予以合理考慮,靈活安排,同意由律師出具法律地位聲明函的方式辦理手續,合理放寬了準備手續的時限。訴訟的運行充分體現了公開和透明,程序爭議及時得到妥善的裁判。最終,被告不僅接受中國法院管轄出庭應訴,而且主動從境外匯入近2000萬元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用以支付損害賠償,并在法院主持下,與眾多原告達成了和解。案件的圓滿處理,進一步推進了我國海事司法權威的樹立,彰顯了大國海事司法的國際影響力。 有效解決案件執行異議 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基本案情】 申請執行人廣州市景濤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景濤公司”)因被執行人廈門毅成達船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毅成達公司”)怠于履行判決,向廈門海事法院申請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毅成達公司陸續償還1100萬元,由于雙方當事人對執行余款爭議較大,廈門海事法院遂委托福建某會計師事務所對案涉剩余執行款(或利息)進行計算。該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專項審計報告》,就執行余款具體金額做出鑒定。但毅成達公司以各種理由,向廈門海事法院提出執行異議,請求撤回上述《專項審計報告》作為后續執行利息的依據。 廈門海事法院經審查認為,案涉《專項審計報告》在計算上不符合法律規定,據此計算得出的執行余款缺乏法律依據,最終裁定異議人的異議理由成立,撤銷廈門海事法院以《專項審計報告》作為案涉執行案件中執行余款的依據的執行行為。申請執行人不服,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復議,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廈門海事法院審查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駁回復議申請。 【典型意義】 執行異議是對當事人在執行案件中因程序上權利受到侵害而進行的有效救濟,具有便捷性和及時性的特點,在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上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在執行異議的各種理由中,雙方當事人對遲延履行利息的爭議占有重要比例。 本案在以下兩方面進行了有益探索:一是明確了對執行余款的計算確認是執行法院的職責;二是系統梳理了遲延履行利息的計算標準。 本案的審理打破了執行過程中過分依賴專門審計機構計算利息的觀念誤區,同時,法院對遲延履行利息的詳盡分析計算、對相關執行法律的精確解讀及適用,解決了雙方當事人爭論已久的問題,突破了執行過程中的瓶頸,有助于推動案件的順利執行。對于海商事金錢債務執行案件中基本都會涉及的遲延履行利息問題,該案的思路及實踐具有較典型的啟發和借鑒意義。該案的審理充分體現了海事執行異議案件提供執行救濟這一特殊而重要的作用,既維護了相關主體合法權益,也進一步提高了海事執行行為的效率,是海事法院規范執行行為、破解執行難的生動實踐。該案被評為2017年福建法院十大影響性訴訟案件。 為何要用雙語發布? 此舉旨在提高公信力,增加海事司法透明度,同時也是為了適應國際海事司法中心的建設需要。 去年審判情況如何? 結案數增幅大幅高于收案數增幅,全院未結案件數同比下降9.7%,近年來案件不斷積壓的狀況有所改善,結案壓力有所緩解。 |
相關閱讀:
- [ 06-22]考文憑想晉升找"槍手"被拘役 集美法院公布兩起替考案例
- [ 06-19]手表寄回保修卻不翼而飛 法院判決快遞公司承擔責任
- [ 06-15]海滄一對夫婦買房六年遭他人換鎖又趕人 法院出手調解
- [ 06-15]新車有異味車主索賠雙倍購車款 因鑒定不符法院駁回訴求
- [ 06-14]涉案金額超過50萬元 “法院院長”收了23萬就消失
打印 | 收藏 | 發給好友 【字號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