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擅自賣房 妻子起訴離婚 近日,海滄區法院一審審理了轄區內首例婚內財產分割案,法院對妻子提出的離婚申請不予支持;但由于丈夫存在隱藏、轉移共同財產的行為,法院判令,丈夫應向妻子支付55%的售房款,共計53萬余元。該判決已生效。 2007年,阿強(化名)和阿麗(化名)登記結婚,后育有一子。婚后兩人關系還算融洽,但此后雙方因子女教育及婆媳關系等家庭瑣事產生矛盾。近一兩年來,兩人開始頻繁爭吵,婚姻亮起紅燈,阿麗遂搬離了兩人的小家。 今年4月,阿強瞞著阿麗,將夫妻倆2016年購入的一套房產出售。所得售房款90多萬元,不久便全部打入阿強母親名下的賬戶。得知此事后,阿麗更堅定了離婚的決心。今年7月,阿麗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除了車位、存款等共有財產外,阿麗還要求分割阿強賣房所得售房款。 阿強則不同意離婚,孩子小晨(化名)也表示不希望父母離婚。在數次調解中,阿強都表示,今后愿意好好經營三口之家,陪伴孩子成長。經審理,法院綜合雙方的婚姻狀況,對夫妻倆離婚不予支持。 開庭審理時,經過幾次詢問,阿強堅持主張涉案房產是其母親所購,自己只是作為代理人,在買賣協議上簽字。但由于無法提供相應證據,阿強又改口說,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但他母親應當有份額。法院經調查得知,盡管該房產的首付和按揭款都是經過阿強賬戶支付的,但是由妻子阿麗一同出資的。 因此,法院認定阿強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確有隱瞞、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依法支持對該筆款項予以分割。法院酌定,妻子阿麗分得購房款的55%,合為53萬余元,丈夫阿強占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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