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機動車停放服務費管理 第二十條住宅前期物業管理區域內機動車停放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業主大會成立后,機動車停放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其收費標準經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決定。機動車停放服務費標準由物業服務合同約定。 本辦法所稱機動車停放服務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施劃的停車位進行經營和維護管理,向停放者收取的費用。 第二十一條機動車停放服務費由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收取。前期物業服務企業可以依法提取不超過30%的機動車停放服務費收入作為經營管理費用,其余收入按照規定存入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第二十二條對進入物業管理區域內執行公務的公安、消防、救護、市政搶險等車輛臨時停放的,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收取機動車停放服務費。 第二十三條物業管理區域內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施劃的停車位的,其機動車停放服務費標準應當經多數業主書面同意。 第二十四條利用物業管理區域內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管理規約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涉及有關共有及共同管理權利的重大事項的,應當經多數業主書面同意。 前款規定的經營收入由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收取。前期物業服務企業可以依法提取不超過30%的經營收入作為經營管理費用,其余收入按規定存入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第四章 日常專項維修資金管理 第二十五條住宅前期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日常專項維修資金實行政府指導價。市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建設主管部門按照適度收取、合理使用的原則,結合物業類型和房屋使用年限以及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具體情況,制定、調整日常專項維修資金政府指導價,并向社會公布。 業主大會成立后的日常專項維修資金實行市場調節價,其收費標準經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決定。 第二十六條前期物業服務企業在收取物業公共服務費時,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章有關計算面積、交納責任人等規定一并代為收取日常專項維修資金,并分別于每年的1月31日、7月31日前將已收取的日常專項維修資金足額存入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第二十七條日常專項維修資金主要用于保修期滿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修理、更新、改造以及按照規定須由相應資質的維護保養機構負責的維護保養,其費用支出以有關合同及其支付憑證為準。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做好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和維護保養工作。 第二十八條因物業使用年限等因素需要調整日常專項維修資金標準的,業主委員會或者其授權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按幢(梯)公示10日以上,并經多數業主書面同意。 第二十九條業主應當按時足額交納日常專項維修資金,未按時足額交納的,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以書面的方式督促限期交納;逾期仍未足額交納的,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管理規約的約定,采取公布欠繳業主名單等方式催交,并及時將業主欠繳情況報送市建設主管部門登記,供利害關系人查詢。 第三十條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未在規定時間內將收取的日常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專項維修資金專戶的,由市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記入誠信檔案;逾期仍不繳納的,列入向社會公布的警示名單。 第五章 其他物業服務收費管理 第三十一條住宅前期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建筑廢土清運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市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場因素變化的情況制定建筑廢土清運費政府指導價,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按照與業主簽訂的裝修裝飾管理服務協議的約定,向業主、物業使用人收取、返還房屋裝修保證金。 業主在房屋裝修過程中損壞共用設施設備、污染共用部位的,由業主負責修復、保潔;業主不修復、保潔的,由物業服務企業代為修復、保潔,所需費用從裝修保證金中抵扣,不足部分由業主承擔。 第三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按照與業主、物業使用人的約定,提供特約服務并收取相應的費用。 第三十四條物業管理區域內的供水、供電、供氣、通信、有線電視等公用事業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公用事業單位委托代收費用的,可以按照約定向委托單位收取代辦手續費,但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第三十五條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綠化、保潔、二次供水的損耗、通風、照明以及設施設備運行維護使用的公共水電費應當按照實際發生費用由業主分攤。對改變用途用于經營的住宅,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按照規定適當提高其公共水電費分攤比例。具體公共水電費分攤辦法由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代收代付公共水電費前,應當將分攤情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按幢(梯)向業主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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