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監督與責任 第三十六條 依照本辦法執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按照下列規定實行告知性備案管理: ㈠建設單位應當在取得房屋預售許可證之日起10日內,將確定的物業服務等級和物業公共服務費收費標準向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并在預售現場的顯著位置公示; ㈡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確定機動車車位(庫)物業服務費、機動車停放服務費、日常專項維修資金、建筑廢土清運費之日起10日內向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按幢(梯)公示。 對前款規定的備案事項,符合規定的,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備案信息向社會公示;不符合規定的,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備案人并說明理由。 依照本辦法規定調整執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的,按照前兩款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公示物業服務企業名稱、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服務項目、計費方式、收費標準、收費依據以及價格舉報電話,接受業主監督,不得向業主收取任何未予標明和公示的費用。 第三十八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于每年的1月31日、7月31日前將下列情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按幢(梯)公示10日以上: ㈠機動車停放服務費及其他經營收入的收取及存入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情況; ㈡日常專項維修資金收取、存入和有關支出情況; ㈢公共水電費分攤情況及代收代繳情況。 第三十九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等級標準提供服務。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期間,發生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相關行業規范確定的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義務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十條 價格、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檢查。 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賬簿、文件以及其他資料,不得弄虛作假。 第四十一條建立物業服務收費投訴、舉報處理機制。對因物業服務收費引起的投訴、舉報,價格、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職責及時處理。其中,屬于本辦法規定的備案事項,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對物業服務收費與物業服務質量不符引起的爭議,可以委托有關中介機構進行評估,也可以委托有關調解機構予以調解。 第四十二條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未按時將代為收取的日常專項維修資金足額存入專項維修資金專戶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未繳納的,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未按要求備案的,由價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0元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未按要求公示相關情況的,由價格、建設主管部門依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業主采取自行管理或者業主自行管理與委托專業機構相結合管理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可參照本辦法的相關規定,由業主共同決定。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廈門市物業管理服務收費辦法》(廈府〔1997〕綜155號)同時廢止。 |
相關閱讀:
- [ 11-01]不交物業費不給股權戶補貼 居委會說交費就可領取
- [ 10-21]泰和花園管理現難題 業主和物業因物業費杠上了
- [ 10-17]我省下月起調整公積金提取政策可用于交房租物業費
- [ 10-15]廈門一業主因物業管道施工不當 拒繳物業費成被告
- [ 10-06]福州:物業費抵扣損失 責任不明業主與物業起矛盾
- [ 10-05]認為物業管理不善商家拒繳費 物業設鎖禁車入內
- [ 10-05]物業收費不得隨意制定標準 物價部門:需征求業主同意
- [ 09-23]物業無錢服務質量差 兩年不交物業費業主成被告
打印 | 收藏 | 發給好友 【字號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