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沒問題?商家請自證 “在這個案件中,最大的可能就是物流出現問題。”工商人員與經銷商多次溝通后分析認為。4月4日,杏濱工商所人員再次深入約談該經銷商。 根據新《消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 這意味著,電腦的經銷商必須提供新電腦從生產廠家到其經營地址一路的時間、過程、簽收等嚴謹的證據鏈,以證明物流運輸的完好。對此,商家表示無法舉證。 最終結局 消費者終于換到臺新電腦 商家隨后立即與外省的電腦廠家進行溝通,廠家只能證明產品出廠是完好的,也無法證明運輸過程,因此,廠家同意為李女士更換一臺同款全新電腦,同時商家補償消費者價值100元的消費券一張。“在電子類商品中,市民經常會在使用過程中發現一些不算嚴重的小問題。”思明工商局相關工作人員分析說,此類問題難以檢測修復,也難以界定是否存在質量隱患,常不被商家納入質量問題,商家扯皮推諉,消費者難以維權。 為此,新消法將以往消費者“拿證據維權”轉換為經營者“自證清白”,實行舉證責任倒置,讓維權成功率大大提高。而且,這一有利于消費者的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等方式排除適用,排除其適用的內容是無效的。 律師說法 舉證責任倒置降低消費者維權難度 廈門市消保委律師團代表邱興亮認為,新消法舉證責任倒置規定是為了彌補一般原則的不足,針對一些特殊案件,將原本由己方承擔的證明責任改為由對方承擔的一種做法。這大大減輕了消費者的舉證責任,降低了維權的成本和難度。 不過,舉證責任倒置僅適用于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裝飾裝修等服務,因為這些商品或服務,或科技含量較高,或技術性較強,或結構程序復雜,消費者缺失相關專業知識,難以發現隱蔽瑕疵,處于劣勢。時間上,僅限于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6個月內,所以,消費者一旦發現瑕疵,須及時維權。 成功案例 周先生:去年10月6日,我買一臺手機,價格1900元。在使用過程中頻繁出現機身發燙的問題,商家卻稱檢測無故障,無法處理。 我要求退貨被拒絕,只好撥打了12315投訴,蓮前工商所按新消法要求商家舉證自證。商家無法自證,最終退貨。 市民朱先生:我在集美某手機店買了一臺1600元的手機,商家還幫忙裝上了手機殼。回家后取下手機殼發現,手機背面居然有約3厘米的裂痕。 我立刻向商家反映,商家認為我已經離開柜臺,有可能是我自己搞壞的,拒絕退貨。我只好向12315投訴,工商人員要求商家提供新手機從生產廠家到其經營地址一路的時間、過程、簽收等嚴謹的證據鏈,商家無法舉證,同意更換一臺同型號的手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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