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晨報訊 夫妻感情不和,姑丈變身債主,拿出一張借條,上門追討50萬借款。丈夫阿男一口承認向姑丈借了這50萬,但妻子阿香卻心生疑惑,繼而發現了重重疑點。 2002年,阿香和阿男登記結婚。共同生活了10余年后,感情出現裂縫。在這節骨眼上,更鬧心的事來了。去年下半年,多張法院傳票到了阿香的手上,都是丈夫向親屬借款不還,夫妻倆一起被起訴。 其中一起,原告是阿男的姑丈老林,起訴的理由是阿男向老林借款50萬,遲遲不還。老林主張,要阿香、阿男夫妻倆共同償還這筆欠款及利息。 老林稱,丈夫當時借錢,是為了生意周轉。雙方約定借款期限為12個月,阿男應于2014年11月30日一次性還清。阿男為此還向老林出具了一張借條。 仔細看了看借條,阿香發現借錢時間為2013年11月30日,但借條出具時間不是借款之時,而是訴訟前一兩個月。 結合種種跡象,阿香認為,這是丈夫和姑丈聯手“坑”自己,目的可能是為了讓她在離婚中少得或不得夫妻財產。 夫妻鬧僵之后,阿香和阿男很少聯系。在領了傳票后,阿香也沒將此事通知阿男。但開庭當天,阿男出現在了法庭上,且確認其曾向老林借款50萬元,只不過當時雙方未約定利息。這一切,讓阿香更確定自己之前的推測。 針對阿香對借條出具時間的質疑,老林解釋,借款于2013年11月30日通過現金支付,當時沒有出具借條。借條載明的借款期限屆滿后,其曾多次向阿男催討未果。后來的借條,是阿男在老林的要求下出具的。 湖里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借款金額巨大,原告在毫無憑證的情況下,將款項以現金形式交付,不符合民間借貸的交易習慣;之后補的借條,也不符合對之前借款事實進行確認的一般性書寫方式;原被告是親戚,原告在確認被告無能力償還且補上借條后,馬上提起訴訟,也不合常理。 最終,法院判決,駁回老林的訴訟請求。(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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