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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設計師帶設計圖紙?zhí)?老東家一怒打官司

2016-03-10 17:18? 彭菲?來源:廈門網  責任編輯:劉瑋   我來說兩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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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涉事設計師停止侵權,并支付3萬元賠償金

  資料圖

廈門晚報訊(記者 彭菲 通訊員 楊長平)李先生是總部位于廈門的某知名運動品牌的資深設計師,他跳槽到競爭對手那兒去了,在當今社會,這本沒什么大驚小怪的。該公司不能容忍的是,跳槽就跳槽吧,為何還要帶走公司尚未推向市場的跑鞋設計圖紙?

近日,這家公司與李先生對簿公堂,公司要求李先生停止侵權,并且賠償損失。思明區(qū)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了一審判決。

【事發(fā)】

匿名舉報:資深設計師帶走了圖紙

李先生于2006年底進入該公司商品研發(fā)中心的鞋業(yè)設計部,從最普通的設計專員做起,一步步走上資深設計師的崗位。在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附件約定書》等文件中均明確規(guī)定,李先生必須保守公司的商業(yè)秘密,包括產品設計圖紙、方案等,即使離職之后,同樣負有保密的義務。

去年4月份,李先生向公司提出辭職。5天后,公司收到一份匿名的舉報材料,是李先生用于應聘的個人簡歷,簡歷的內容顯示,李先生在應聘時泄露了公司未上市的產品設計圖紙、產品方案及訂貨情況。

公司大驚,立即找李先生核實。一份通話錄音還原了當時的情況。李先生在電話中說:“因為這個是可以體現我價值的東西,如果沒這份東西,人家也不會看上我。”他還說:“大家都知道,設計師都是這么操作的,如果出去面試,一般都會拿別人的設計圖,而且都是未上市的。”

【辯解】

公司沒給補償金,我這么做沒犯規(guī)

公司將此事交由廈門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的結果是:李先生侵犯了公司的商業(yè)秘密,但無法證明公司的實際損失。公司對此仲裁結果不服,遂起訴至思明區(qū)人民法院。

在法庭上,李先生提出反駁。他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每月月底之前,公司應發(fā)給他合同工資的20%作為遵守競業(yè)禁止義務和保密義務的補償金,而他一直分文未得,這說明公司已經放棄了對他的競業(yè)禁止限制。

李先生任職的新公司還開了一份證明,幫李先生“開脫”。證明上說,李先生在入職面試時提供的個人簡歷及作品,僅用于個人專業(yè)能力的評估,絕無任何商業(yè)參考及使用,并未產生任何商業(yè)價值。

【判決】

確實是侵權了,被告應立即停止侵權

法院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規(guī)定,商業(yè)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鞋款設計圖、產品方案、訂貨情況對原告來講具有重要的商業(yè)價值,因此,原告公司的設計圖、產品方案、訂貨情況構成商業(yè)秘密。李先生在電話錄音中承認簡歷涉及的內容并未上市,因此,認定李先生的行為已經侵犯了原告的商業(yè)秘密,依法應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

至于李先生所說的公司未付補償金的問題,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第9條僅約定,未支付補償金時原告放棄對李先生的競業(yè)禁止限制,但并未約定放棄對其保密義務的要求。

鑒于原告公司的實際損失以及李先生的獲利無法確定,法院綜合各種因素,在法定賠償額限度內酌情確定賠償的金額。

最終,法院作出判決,要求李先生立即停止使用涉案相關的設計圖、產品方案和訂貨情況等資料,并且賠償原告3萬元。

【名詞解釋】

什么是“競業(yè)禁止限制”

競業(yè)禁止限制是目前企業(yè)保護其商業(yè)秘密的一種常用手段,是指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再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yè)務或到有競爭關系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yè)務。

依據《勞動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yè)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yè)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這種經濟補償必須是在離職之后產生,與勞動報酬的性質完全不同,不能包含在工資福利之中。

有的用人單位為了逃避義務,與勞動者約定,將部分工資收入劃為競業(yè)限制補償金,這種做法違反了《勞動法》的規(guī)定,是無效的。另外,如果競業(yè)限制補償金僅有約定而未付,競業(yè)限制也無效。

【相關案例】

只是發(fā)了3封郵件

結果賠了25萬元

2014年初,思明區(qū)法院也審理過一起類似的案例,相比于李先生,當事人付出了更大的代價。

玉華(化名)是某服裝廠的研發(fā)部經理,基本工資一年25萬元,按照雙方簽訂的勞動協議,25萬元中包含12萬元的保密及競業(yè)禁止補償金;同時約定,如果違約,須一次性支付25萬元違約金。2013年3月9日,玉華將公司準備上市的春夏內衣產品畫冊,通過郵件發(fā)給了在廣東開設計工作室的老同學,之后又發(fā)送了一份該公司的“2013年秋冬規(guī)劃”。后來,她又將一份圖稿發(fā)給了自己的妹妹。她妹妹是某家內衣連鎖店的技術部經理,總部位于重慶,恰好是玉華所在公司計劃開拓的區(qū)域。

公司發(fā)現后,將玉華告上法院。法院認為,雖然關于保密及競業(yè)禁止補償金的規(guī)定違反了《勞動法》的規(guī)定,屬于無效條款,但是這并不影響協議中關于員工保密義務的相關條款的效力。最終,法院判決雙方解除勞動關系,玉華應向自己所在的服裝廠支付25萬元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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