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談看法】 父親說:為啥要付? 離婚時分割財產已照顧女方。除了一輛價值17萬元的汽車,其他東西我都沒要。夫妻共有的一套商品房賣了108萬元,全部給了女方。 女兒說:該付! 在自己成長過程中,父親幾乎不聞不問,全靠母親獨自拉扯。盡管母親分到了房子和現金,但沒有固定工作,我們維持生計仍然不容易。 廈門日報訊(記者 譚欣妮 通訊員 楊長平)男方離婚時“凈身出戶”,對和前妻所生的子女是否還有撫養義務?近日,一起撫養費糾紛案在思明區人民法院一審開庭,11歲的女兒與父親對簿公堂。 【爭議】 離婚時財產分割 被告只留了一輛車 站在被告席的李先生已年近五十,原告是他和第二任妻子洪女士的女兒小文。2000年,李先生和洪女士登記結婚,他和第一任妻子生的大女兒跟著兩人生活,二女兒小文也在四年后出世。 小文五歲時,李先生在外創業打拼,家事基本靠洪女士一人承擔。投資辦廠需要大量資金,李先生以此為借口,屢屢拖延家用,后來就基本不給了。洪女士獨自拉扯兩個女兒,省吃儉用之余,還要帶著孩子做生意補貼家用。她一度因過度操勞而病倒,但丈夫卻不聞不問。分居近一年后,洪女士提出離婚。 2010年,雙方達成離婚協議。李先生自知對家里有所虧欠,分割財產時也很爽快。除了一輛17萬元的汽車,其他東西都沒要。兩人共有的一套商品房賣了108萬元,全部給了女方,其中78萬元用于購買新房,洪女士手頭還有30萬元現金。分割完財產后,雙方并未就撫養費達成任何協議。 【判決】 前妻負擔還很重 男方仍有撫養義務 盡管分到了房子和現金,對沒有固定工作的洪女士來說,維持生計仍然不容易。二女兒小文正值生長期,讀書吃飯都要用錢,家里很快就捉襟見肘。洪女士曾經要求李先生支付撫養費,但對方總以離婚時已經分了財產為由拒絕支付。 無奈之下,二女兒小文向法院遞交訴狀,起訴親生父親李先生,要求他履行撫養義務,按照每月2000元的標準支付撫養費。 我國婚姻法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離婚后,一方撫養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分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官認為,雖然李先生離婚時在財產分割方面較為照顧洪女士,但他在離婚前就已多年未承擔家庭開支,二女兒又要跟著母親生活,有所讓步也是應該。現在洪女士沒有固定收入,大女兒在假期時也會跟著她一同生活,可見負擔還很重。因此,二女兒小文的訴求合理,法院判決李先生自2016年1月起按月支付1500元撫養費,至小文獨立生活時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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