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 廈門晚報訊(記者 彭菲 通訊員 集法宣)上百萬元的借款,沒有銀行的轉賬記錄,只有一張手寫的借條,阿兵(化名)從泉州來廈起訴討債,對方卻予以否認。法官如何認定這筆借款是否存在呢?近日,集美區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法官再次提醒市民,借款時雙方都應該加強證據意識。 【爭議】他說借條是對方寫的,對方堅稱只是代寫 阿兵說,他與老劉(化名)的這筆借款發生在2012年,當時老劉說自己經商缺乏短期周轉資金,開口向他借款130萬元,隨后他將現鈔給了老劉。三年之后,老劉只還了10萬元,剩余的錢一直拖欠著,他只好來廈打官司。至于借款的證據,阿兵只提交了由老劉手寫的一張借條。阿兵說,他是一家公司的所有人,近來公司急需資金,希望老劉能夠盡早還錢。 在法庭上,老劉提出異議。他說,雖然借條出自他之手,可借款實際上是阿兵和自己的一個朋友協商借貸的,借款后,他在阿兵的要求下,代寫了一張借條作為憑證,130萬元并不是交到他手上。老劉還說,他已經替朋友還了70萬元。 阿兵則告訴法官,70萬元中有60萬元和本案無關,因此相當于只還了10萬元。 【審理】借錢一方是金融人士,代寫一說不予采信 雙方各執一詞,僅憑一張借條,到底應該采信哪一方?法官審理時發現,老劉是一家小額貸款公司的總經理,法官表示,雖然阿兵沒有轉賬的憑證,但綜合雙方的陳述來看,老劉作為專業的金融人士,對于金融借貸風險相較普通人有更強的判斷能力,應當知曉其親筆書寫簽名、向阿兵出具借條的法律后果。而且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老劉自稱替朋友還款,卻沒有拿出相應的證據,因此不予采信。借條上沒有體現還款的期限,也沒有對利息的約定,因此,阿兵可以隨時主張債權,但主張支付利息于法無據。最終,法院判決,要求老劉向阿兵還款120萬元。 【法官提醒】 大額資金往來 賬戶交易更妥 法官說,借條是借貸關系的重要憑證之一,日常的民間借貸經常出現類似的情形,借貸雙方都比較隨意,造成借款記錄缺失,借條書寫不明等情況,日后容易引發糾紛。因此提醒廣大市民,除了規范書寫借條之外,還要注意保留借款、還款等資金往來的證據,特別是大額資金,通過銀行賬戶交易更妥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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