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 此糾紛不適用《消保法》 近日,湖里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裝修公司的訴求。 法官分析認為,雖然《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經營者提供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機等耐用商品或裝飾裝修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但是,本案當中,裝修公司購買木材用于裝修案外人的房產,是其經營行為一部分,并非用于生活消費,不屬于《消保法》規定的消費者,木材并非條款列舉的耐用商品,生產廠家本身也不提供裝修裝飾服務。因此,法院判決認為,裝修公司主張適用該條款來分配舉證責任,沒有法律依據。 法官還說,因為考慮到一般消費者不可能完全了解商品的專業知識,消費時處于比較弱勢的地位,因此《消保法》才對舉證責任特別做了規定,以利于消費者維權,但其適用是有范圍的。 一審判決之后,裝修公司不服,上訴至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中級法院最終維持一審原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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