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是否侵犯肖像權 各執一詞 導報記者發現,吳莎在起訴狀中稱,廈門綠萊公司未經其同意,在企業的微信公眾號上使用她本人的照片,利用她的肖像吸引公眾注意,從事商業推廣活動,并嚴重影響了她的工作與生活。因此,她向廈門綠萊公司索賠經濟損失20萬元,同時額外要求1萬元支付維權成本。 針對起訴狀中說“對吳莎生活造成不良影響”的說法,綠萊公司認為無法接受,要求賠償20萬元更是沒有任何事實、法律依據,也未有證據證明其花費了1萬元維權成本,而原告要求在公眾號中賠禮道歉更是沒有道理。 近日,綠萊公司負責人在接受導報記者采訪時回應說:“我們公眾號的訂閱量有3000多,平均每條文章點擊量只有100多,只是用來為會員提供增值服務而已。” 此外,綠萊公司認為,吳莎屬于新聞人物,其照片屬于新聞照片,涉及吳莎照片的微信文章是告知會員當季的產品信息,應當屬于信息傳遞,屬于“合理使用”。 現象:肖像權官司不斷 慎用照片 據了解,原告吳莎最初是向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綠萊公司賠償,該案件原定在7月29日開庭。但由于綠萊公司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本案應由廈門法院管轄,所以案件延期開庭。 導報記者了解到,近年來肖像權官司越來越多。不僅有知名運動員打肖像權官司,明星肖像權糾紛也層出不窮,名人們索賠的金額也較為懸殊。 此前,導報也報道過,張柏芝狀告浪莎索賠300萬元。另外,不久前福州一家公司在其經營的宣傳網站上,未經許可擅自利用黃奕肖像照片,結果遭索賠3萬元。 對此,專家提醒說,如今肖像權索賠案件不少,企業在營銷當中別亂用明星照片,免得招來巨額索賠。 肖像權遭侵犯,名人索賠懸殊,那么,賠償金額應如何認定?對此,廈門大學法學院黃健雄教授分析認為,法院對于經過審查和認定構成侵權的案件,對于被侵權人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要以侵權人“是否對明星名譽有所貶損”進行判斷。 “此類案件賠償金額沒有統一標準?!秉S健雄說,在具體的賠償數額上,要考慮明星的知名度,結合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方式、侵權后果的影響范圍、侵權行為的時間長短、侵權人的獲利情況等因素,并參考被侵權明星的一般代言費用等進行綜合判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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