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勁超
海西晨報訊 (記者 陳佩珊 )在不支付任何費用的情況下,網站隨意引用報紙文章,這可行不通。近日,一場報紙與網站之間的較量上了法院。
8日,思明法院代院長傅遠平擔任審判長公開開庭,審理福建某報社與廈門七武海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七武海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
紙媒告網站,索賠10萬元
2015年,七武海公司未經原告許可,擅自在其公司網站“閩南之窗”(http://mnwww. com/)中使用了十篇原告作品。原告認為,七武海公司行為已構成侵權,七武海公司應立即停止侵權并支付賠償金10萬元等訴訟請求。為維護自己的權益,2015年,原告委托代理人至公證處申請了證據保全公證。公證處于同年11月出具了《公證書》。
對此,七武海稱,“閩南之窗”網站的ICP備案2016年才通過審核,而公證時間是2015年,因此,七武海公司沒有使用涉案作品。“即使七武海公司侵權,但‘閩南之窗’網頁上的圖片水印及文章開頭上均有注明來源,底部也有聲明‘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屬于合理的、非營利性的使用。”七武海公司稱。
即使注明出處,也是侵權
經調查,七武海的抗辯理由不攻自破。
根據資料顯示,2015年10月28日,當時“閩南之窗”網頁底部就已經記載有“Copyright 2012-2015閩南之窗(廈門七武海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版權所有、閩ICP備10201497號-2”的內容。當時“閩南之窗”網站就由七武海公司負責經營。
另外,法院認為,涉案十篇作品內容均系記者對相關事件、地點、人物的采編,體現了作者的主觀判斷、特有表達方式以及采訪角度,具有獨創性,并不屬于需具有很強客觀性、時效性的時事新聞,且報社網站首頁已經聲明該報及網站上的文章“不得轉載、摘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傳播”。
網站敗訴,賠償2萬元
經審理,思明法院認為,七武海公司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應當停止侵權、賠償損失。鑒于原告的實際損失以及七武海公司獲利均無法確定,法院綜合考慮涉案作品的類型、商業價值、侵權行為的性質、后果以及七武海公司的主觀過錯程度等因素,對原告請求的賠償數額及合理費用在法定賠償額限度內酌情予以確定。
最終,思明法院判決,七武海公司應立即停止侵權,停止在“閩南之窗”使用涉案的十部作品。另外,七武海公司還應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2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