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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南網1月18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當網紅,玩直播,賺大錢。如今,很多人用手機直播自己的生活點滴,甚至當起“網紅主播”。但是,像網紅主播這樣看似高薪自由的職業,一不小心也可能吃官司。
近日,網紅主播小紅(化名)就被廈門東家告上法庭,遭索賠30萬元。據東家起訴,該女孩被聘為網絡直播的主播,簽了三年的合同,做了一個月就“跑了”。為此,東家一怒之下起訴索賠違約金。
25歲農村姑娘成了網紅主播
此次被起訴的網紅女主播小紅今年25歲,她家在安徽省一個農村,受邀到廈門市一家科技公司當網絡主播。
據悉,從去年3月起,小紅就在該科技公司的視頻播放平臺上,通過視頻直播方式,收取觀眾虛擬貨幣和禮物,同時,她還從公司處獲得相應報酬。
2016年4月21日,雙方簽訂《經紀合同》,合同約定,小紅委托該公司作為其全權經紀代理人,負責全面處理她的演藝經紀事業,合同期為三年。
合同還約定了違約責任,如果小紅提前解除合同,就要向公司支付違約金(違約金金額為已履行合約期內被告每月收入乘以合同剩余月數的總金額),并賠償公司一切經濟損失。
合同簽訂后,該公司當月就向小紅支付2016年3月報酬8731元。但是,簽約不到一個月后,小紅就單方向公司確認解除《合同》。
合同簽了三年,一個月就爽約
簽約不到一個月,主播竟然就這樣“跑了”?為此,廈門東家一怒之下,就把主播小紅告上了法院。
作為原告的東家起訴說,被告小紅經原告選拔,進入原告組織的網絡主播訓練團隊,接受原告給予的語言、形體、聲樂等多種訓練,并從中獲得了相應報酬。原告通過投入資金拉升人氣等方式使小紅知名度短期內大幅提升。然而,小紅卻在簽合同后,單方提出解約,還擅自停止履行該合同。
原告認為,小紅的違約行為給公司造成了重大損失。因此,起訴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小紅支付違約金30萬元。
面對起訴,被告小紅則答辯說,她從未接受過公司組織的任何形式的訓練,原告宣稱對被告投入資金以提高知名度的說法與事實不符。而且,雙方合作期間,東家多次拖欠報酬,致使小紅終止合作。因此,小紅單方解除合同有事實依據和合法性。原告訴請被告承擔30萬元違約金,既無事實依據,也無法律依據。
法院一審判決,賠1萬違約金
近日,思明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主播小紅的行為構成違約,因此,一審判決支持原告的部分訴求,要求小紅支付給原告違約金10000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判決認為,被告小紅單方面終止合同,雖然小紅抗辯系原告拖欠報酬所致,但無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此,小紅的行為已構成違約,理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不過,法院判決也指出,原告主張其為被告提供多種培訓并投入資金拉升其人氣,上述費用均無相應證據予以佐證。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現雙方所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而且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因違約造成的實際損失數額。
因此,法院酌定被告應向原告支付違約金10000元,原告超出部分訴請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說,網絡主播看上去像是自由職業,但只要簽訂了合同,還是要履行合約的。
法官說法
違約金過高,可適當減少
法官說,違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不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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