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2月15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弟弟意外喪生在荒廢的排水溝內,姐姐為此起訴索賠46萬余元。近日,海滄區法院開庭審理了這樣一起索賠案,被告是事發地塊的管理單位。
令人奇怪的是,事發地點并非道路,也不是死者老王的必經之處。但是,老王最終卻意外溺亡在這條排水溝內。
原告王女士已經年過六旬,她是弟弟老王生前的唯一親屬。王女士起訴稱,2015年2月14日,弟弟老王被發現溺水身亡在海滄區一條荒廢的排水溝內。弟弟溺亡后,王女士悲痛之余向多方了解,并通過現場查看,發現該排水溝早已喪失排水條件,水溝進出道口業已堵塞,形成圍堰狀,水深溝陡,客觀上具有危險性,然而水溝周圍既未設置安全警示標志,更未采取防護措施。
因此,姐姐王女士認為,被告作為該地塊的管理人,沒有正確履行管理職責,未妥善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管理缺乏是造成老王溺亡悲劇發生的重要因素,為此,被告對老王的死亡后果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依法應當承擔賠償的法律責任。“老王本身存在過錯。”被告答辯稱,涉案地塊并非公共場所,也不是排水溝,事發地點水并不深。老王系成年人,卻擅自在涉案地塊種植農作物,而且本身存在過錯,應當對其死亡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另外,被告還答辯說,事故發生時屬旱季,溝內水較少,不屬于危險地點,正常情況下行人不會往涉案地點通行。因此,被告不應承擔法定責任。
近日,海滄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王女士的訴訟請求。法院審理認為,原告要求被告承擔因一般侵權行為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無因果關系,索賠沒依據
法官分析認為,被告是否應承擔侵權責任,應確認其是否具備以下四個要件:1.違法行為;2.損害事實;3.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4.違法行為人存在過錯。
但是,本案當中,事發地點并非道路,鮮有人員經過,而且水溝旁的斜坡略有坡度并非陡峭崎嶇,事發時溝底積水僅至成年人膝蓋處,因此事發地點對老王這樣的成年人而言不具備明顯的危險性。
在此情況下,被告并不具有在事發地點設置警示標志、采取防護措施的管理義務。而且,事發地點也并非老王的必經之路,所以老王在事發地點溺亡與被告是否設置安全警示標志、采取防護措施等行為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因此,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訴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