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問 賬戶的余額去哪兒了? 共享單車余額難退已是事實,那么另一個問題隨之而來——那些余額到底去了哪里? 有位共享單車區域運營人員告訴導報記者,雖然單個用戶的余額數目有限,但大量用戶的余額積累起來,是一筆不小的數目,因此這筆資金的最后流向和押金的處理是一樣的,都是一個銀行賬戶,會專款專用。“押金是專款專用,進入一個特定的賬戶,但余額部分屬于公司的收益,公司是可以自由使用的。”該區域運營人員說,二者一般是分開的,因為資金用途區別,一般不放在一塊管理。 如果碰到共享單車賬戶余額拖延,或者無法退還的情況呢? 某共享單車區域運營人員說:“不涉及返現的部分,如果用戶協議中沒有提到不退余額的相關選項,從法律意義上來說,那是必須退還給消費者。”在共享單車公司沒有提前說明不允許退還余額的情況下,用戶要求退款,是合理合規的,公司應該給予解決,否則用戶有權去工商部門進行投訴。 律師說法 共享單車企業應設合理退款渠道 廈門某律師事務所的林律師認為:“其實,共享單車充值,屬于‘提前預付’行為,先充值,再使用。因此,很多用戶在享受優惠的同時也面臨充值資金的安全性問題及一系列潛在風險。” 林律師指出,這類事情經常在行業內發生,比如深圳某出租汽車有限公司,就在吸收了足夠多的存款后卷款而逃,涉及金額700余萬元,給消費者帶來巨大損失。因此,平臺充值預付資金的管理及安全措施,用戶完全有權利了解,“這涉及用戶基本的權益”。 用戶在共享單車軟件上注冊、充值和交押金的行為,是在和共享單車企業建立合同關系。如果不能退款,或者繳費條款中充值不退款協議表達不明顯,用戶稍不留意,忽視了相關條款,等于無形中就喪失了自由選擇是否接受該條款的權利。 共享單車平臺中用戶的預先充值,相當于在購買商品或服務之前進行提前付款,只要用戶沒有實際使用,就必須給用戶在合理要求退款時執行,否則有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中有關“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的規定。 “企業應該設定合理的退款條件及渠道,將余款退還給用戶。如果用戶余額被扣做企業費用,該企業便涉嫌不當得利,用戶可以要求返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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