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廣電網訊 通過前兩天的新聞,我們已經基本梳理出了整個事件的過程和其中幾個焦點問題。賣方作為房屋最初的持有者,在丹廈房產和一房金融的參與下,現(xiàn)在不僅丟了房,還反欠下了巨額的債務,到底為什么會造成這個荒誕的結果,問題僅僅只是賣方粗心,或是買方缺錢嗎?我們來聽聽律師的解析。 對于四位賣房者的遭遇,律師認為,作為提供房產中介服務的丹廈房產,承載著買賣雙方的信任,應該為雙方提供有效的風險防控和利益保護,但是從房屋出售的過程和目前的結果來看,丹廈房產沒有盡職做好本職的工作。 福建志遠律師事務所律師張肅:丹廈房產應該站在保護賣方的角度之上,采取一些審慎的審查義務,但是我們發(fā)現(xiàn)他并沒有這樣做,相反它是引導了消費者采取了另外一個方式,也就是配合它的關聯(lián)公司,就是一房公司,采取了違規(guī)的操作。 福建聯(lián)合信實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宣文:一般賣方跟中介簽一個委托合同,中間會把中介公司的居間服務以及相關的職責義務約定很清楚,一般會依據居間服務合同關系,進行相應的訴訟,維護自己合法權益。 律師分析,在這起事件中,賣房者與買家、丹廈房產、一房金融之間存在著房屋買賣、中介居間服務以及借款三種法律關系。而導致賣房者“丟房又背債”的關鍵,就是四位賣房者和一房金融簽下的《借款合同》。賣房者提供的證據顯示,他們簽下的都是空白合同,而最后一房金融提供的完整版的《借款合同》顯示,出借人一方變成了個人。 福建聯(lián)合信實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宣文:漏洞最大的就是借款合同,如果說在簽訂合同的時候,主要的條款都沒有進行約定的話,就是由一方簽字,可能跟合同法相違背。 同時律師還指出,雖然一房金融提供的完整合同上只體現(xiàn)了個人對賣房者的借款,但是這并不意味一房金融就穿上了“隱身衣”。 福建志遠律師事務所律師張肅:因為一房公司并不具備相應的金融資質,通過賣房者跟一房員工的一些短信、電話往來的錄音,我們看到這個員工根本做這個事的行為,不是他的個人行為,他也沒有相應的資金借給買受人,這些資金的提供來源都來源于一房公司,所以從這點上我們可以有理由認為,一房公司利用自己的員工跟買受人即賣方簽訂的借款合同,它實際上就是一房公司出借款項的行為,而這個行為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關于四位賣房者的經歷中,是否存在觸犯刑法的問題,律師的觀點是,這要查明事件中買方是不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甚至存在與中介惡意串通等行為,侵害賣家的合法權益,這部分還需要有關部門進行細致的調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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