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晚報訊 (記者 陳軍 通訊員 湖法宣) 男子阿輝(化名)拿著一張形式上有瑕疵的借條,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借款人”阿德(化名)歸還欠款及相應利息,共計50多萬元。阿德對這張借條的真實性提出異議。那么,應當由誰來承擔舉證責任呢?近日,湖里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民事糾紛案件,法院以證據不足為由,依法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2015年4月,阿輝將阿德訴至湖里區人民法院,稱阿德在3年多前向其借款50余萬元,卻遲遲沒有還清。阿輝說,2011年7月前后,他經朋友介紹,以自己的一處房產作為抵押物,向銀行貸款100萬元,后實際發放貸款70萬元。9月初,因做生意資金周轉需要,阿德向他提出借款,并約定按每月1.5%的利率計付利息。 據阿輝講述,幾天后的一個晚上,他在家里親手將51.8萬元現金交給阿德,阿德當場立下一張借條。但經查,這張借條在形式上存在瑕疵:不僅經過了上下裁剪,也沒有加蓋手印或體現落款時間。阿輝說,此后阿德曾向他轉賬歸還了8200元,但剩余的欠款和利息卻沒有再償還。 阿德反駁道,自己當時只和阿輝認識了兩個多月,互相并不了解,自己從未向阿輝借錢。阿德稱,自己的確曾向阿輝轉賬8200元,但實際是公司用于報銷差旅費。那張欠條上的簽名也不是自己所為。 經審理,法院對阿輝抵押貸款,以及阿德轉賬8200元等事實做了確認。法院認為,該案的焦點在于借款是否真實存在。原告阿輝提出讓阿德償還欠款的主張,有責任提供相應證據,即證明該借條的真實性。后經鑒定,阿輝出具的借條系套打形成的。法院認為,該借條存在變造的可能,無法證明被告阿德曾向原告借款50余萬元的相關事實。據此,法院判決,因證據不足,對阿輝的訴求予以駁回。判決生效后,因可能涉嫌虛假訴訟罪,法院已將相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審查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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