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點4 父母不恰當干預 易成導火索 約有35%的案件當中,至少有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的父母存在較大意見。主要原因有三:其一,父母缺乏邊界意識,對子女婚姻生活橫加干預;其二,子女巨嬰心理現象突出;其三,父母照料小孩職責的傳統觀念與新觀念之間的沖突。 特點5 近四成案件 存在分居情形 近四成案件存在分居情形。分居在當事人婚姻中因起因不同表現為兩種情形:一是雙方因工作原因不得已分居;二是雙方矛盾積累到一定程度后相見而憎的選擇性分居,該情形的分居在案件中占絕大多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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