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日報訊(記者 劉博)自本刊啟動“廈門樓市3·15維權”活動以來,收到1000余條讀者投訴,涉及開發商、樓盤達30余個。記者就投訴最多的六類問題進行調查,并請北京觀韜中茂(廈門)律師事務所律師許煒進行案例解讀,以提示購房風險并告知合理合法維權途徑。 案例1 商辦項目當做住宅銷售 案例回放:購房時開發商宣傳為“商住兩用”房,樣板房裝修成居家的復式。但交房時沒有下水道等,不可居住。 律師說法:購房時,應注意查看開發商明示的五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開工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其中,《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會載明土地性質,一般居民房屋表述為“住宅,使用期限70年”。 維權途徑:若簽訂合同后才發現為商業用房,無法正常居住,應當全力搜集開發商暗示樓盤為商住兩用的證據,按《合同法》等相關規定,以重大誤解或合同根本目的無法實現為由,訴請解除合同。 案例2 遲遲拿不到產權證 案例回放:購房后四年仍未拿到產權證,導致業主不能落戶、小孩不能讀書、房子不能出售。 律師說法:《不動產權證書》系法律層面的重要權屬證明,開發商為業主辦理產權證的速度受多方面因素綜合影響。在購房時,業主應對開發商資質、商譽、經濟實力、公司規模等多方面進行考量,通常優質的開發商能夠準時順利辦理產權證。 維權途徑:業主應查閱與開發商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通常會約定在一定期限內辦理產權證,若逾期辦理,出賣人按房屋價格一定比例的金額,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若業主與開發商談判不成,可訴請相關法院解決。 案例3 虛假宣傳 案例回放:樓盤廣告宣傳以劃片某校為賣點,業主為教育資源而購置房產,可實際交房后并未劃片到該校。 律師說法:購房人應仔細審查廣告描述的配套是否屬于開發商規劃范圍內,切勿輕信。若開發商承諾樓盤周邊的配套設施,應當盡量要求其寫入書面合同。 維權途徑:若在合同有約定學校規劃條款的情況下,則可根據條款具體約定內容,以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為由,訴請解除房屋買賣合同,或要求開發商賠償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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