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3月22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思法/文 陶小莫/漫畫)“凈身出戶”,就能拒付撫養費嗎?近日,思明區一位父親為此被女兒告上法庭,最終,他輸了官司,被判每月支付1500元撫養費。
原來,該男子當時“凈身出戶”只因自己愧對前妻,離婚時也并未針對孩子的撫養費作出明確約定。
女兒:父親多年沒給撫養費
“他已經很多年沒有給撫養費了。”女兒小芳(化名)起訴稱,這幾年媽媽因生病都沒有工作,導致母女生活艱難。
據悉,小芳的母親林女士于15年前嫁給了廈門一家公司的高管張先生。張先生是再婚,當時已經與前妻育有一個女兒,這個大女兒也隨張先生共同生活。
再婚后,這對夫妻于2004年底生了女兒小芳。然而,小女兒不到5歲時,林女士就與張先生開始兩地分居了。
那段時間,林女士獨自撫養兩個女兒。林女士說,張先生以投資辦廠需要資金為由,從2007年開始,就不給她生活費用了。
由于沒有固定收入,林女士只能省吃儉用,帶著兩個女兒做茶葉生意,艱難賺錢貼補家用。
母親:沒固定收入卻要養家
直至林女士生病,張先生仍以工作忙為由,對林女士病情不聞不問,后來,患病的林女士在鄰居及朋友的關照下,才得以痊愈。
女兒6歲時,夫妻二人就離婚了。2010年,他們二人協議離婚,雙方約定,女兒小芳隨母親林女士共同生活。
當時,他們夫妻將位于嘉禾路的一套116.5平方米的套房以108萬元價格出售,又花78萬元在思明區購買了一套60多平方米的住宅。根據《離婚協議》約定,這套住宅歸林女士所有,賣房剩余的30萬元現金也歸林女士所有。一輛小汽車歸張先生所有。
離婚之后,林女士不但要照顧自己的女兒小芳,她對張先生與前妻的女兒也很盡心盡力。雖然,張先生的大女兒已經在讀大學,但直到現在,大女兒假期時仍與林女士共同生活。
父親:“凈身出戶”不能再給了
近日,小芳起訴稱,母親沒有固定工作,獨立撫養極為困難,因此她請求法院判令父親每月支付2000元撫養費。另外,父親還要補充支付2010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撫養費,共計126000元。“我已經‘凈身出戶’了,不能再給撫養費。”面對女兒起訴,張先生答辯說,當初離婚時,他已充分考慮到小芳的撫養費問題,因此,在財產分割時,他幾乎是“凈身出戶”。即使“凈身出戶”,他還是很關心女兒小芳的成長,從離婚至今陸續給了前妻幾萬元現金。
張先生還說,他雖是高管,但其實收入不高,而且,今后他還得獨立撫養大女兒。現在,他自己經濟也很困頓。因此,小女兒主張的撫養費金額并無依據。
判決:每月付1500元撫養費
近日,思明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張先生從2016年1月份開始,每月25日支付給小芳撫養費1500元,至小芳獨立生活時止。
法官分析說,雖然林女士與被告離婚時,在財產分割方面較為照顧林女士,但是,當時更多是基于他在離婚前即已多年未承擔家庭開支。現在,林女士無固定收入,生活處于比較困難的狀況,因此,小芳要求張先生履行法定撫養義務,支付撫養費,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不過,鑒于離婚時,林女士持有約30萬元的存款,而且張先生離婚后也陸續給付過一些生活補貼,再考慮到張先生還得主要承擔大女兒撫養費,因此,小芳要求父親補付2010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撫養費,已超過了張先生應承擔的撫養義務,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