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約】 正要辦過戶手續 對方卻說“暫時不賣了” 賣方:就算支付雙倍違約金也合算 買方:換房成本太高寧可多付10萬 為了孩子入學的戶籍問題,鄭先生急著買套房子。今年3月,在比較了幾處二手房之后,經房產中介推薦,他相中了肖女士位于集美的一套房子。雙方簽署了房屋買賣合同,協商好總價130萬元,10天后辦理過戶手續。 簽合同的當天,鄭先生支付了定金及中介的傭金、代辦費,共計5萬元。 10天的期限很快就到了,鄭先生提前與肖女士聯系,相約辦理過戶手續事宜。沒想到,肖女士滿懷歉意地告訴他,丈夫不同意賣房子,說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責怪她售價太低而且沒有經過他的同意就簽了合同。 肖女士說房子暫時不賣了,事情就這樣被耽擱下來。鄭先生一邊希望說服她繼續履行合約,一邊趕緊物色周邊其他房源。他發現,只隔了一個多月,相同戶型的房價已經漲了近兩成。無奈之下,他向集美區法院提起訴訟,狀告肖女士夫婦。 鄭先生認為,從生活經驗來看,賣房是大事,理應是夫妻商量的結果。他希望合同能夠繼續履行,并且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官召集雙方進行調解。肖女士和丈夫說,如果以130萬元的價格成交,他們就虧了。他們算了一筆賬,即使毀約支付雙倍定金賠償,仍低于房價的漲幅。而對鄭先生來說,就算拿到賠償再重新購房,成本也比原來高了很多,而且時間越久越不利。 權衡了各方面因素之后,鄭先生同意在原價的基礎上多付10萬元。經法官調解,肖女士夫婦最終同意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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