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7月30日訊 (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實習生 劉雪清/文 陶小莫/漫畫)一篇點擊量不足300的微信文章,引來了20萬元的高額索賠。近日,廈門一家公司就遭遇了這樣一場官司。該公司因為在微信公眾號上“借用”了知名運動員吳莎的照片,被吳莎告上法庭。
然而,一篇不足300點擊量的微信文章,何以算出20萬元巨額索賠?針對這一問題,原告和被告各有各的看法。
官司:微信發名人照片 廈企被告
“當劉翔遇上吳莎,送什么最貼心?2016年,你不能錯過TA!”2016年1月19日,廈門綠萊農業科技有限公司的微信公眾號,推送了一篇名為《當劉翔遇到吳莎》的文章,“主角”正是當天的新聞熱點人物劉翔和吳莎。
當天上午,劉翔在微博上秀了一把恩愛,公布了自己與國內知名田徑運動員吳莎的新戀情。廈門綠萊公司正想借著這個熱門話題,在自己公眾號的推送文章上宣傳自己的農產品。因此,這篇微信文章以吳莎、劉翔戀情引題“借勢營銷”,并使用了吳莎的照片。
不料,這篇微信文章發布3個月后,吳莎獲悉了此事,認為自己肖像權被侵犯。為此,她一紙訴狀將綠萊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其經濟損失20萬元。
令人意外的是,騰訊公司也被列為本案的第二被告,也被要求和第一被告綠萊公司共同承擔訴訟費。
針對起訴,綠萊公司訴苦說,該公司的微信公眾號沒有做過推廣,僅是已購買農產品的原有會員訂閱而已,所以,微信文章中照片的傳播不超過300人,公司認為20萬元的索賠金額太高了。
爭議:是否侵犯肖像權 各執一詞
導報記者發現,吳莎在起訴狀中稱,廈門綠萊公司未經其同意,在企業的微信公眾號上使用她本人的照片,利用她的肖像吸引公眾注意,從事商業推廣活動,并嚴重影響了她的工作與生活。因此,她向廈門綠萊公司索賠經濟損失20萬元,同時額外要求1萬元支付維權成本。
針對起訴狀中說“對吳莎生活造成不良影響”的說法,綠萊公司認為無法接受,要求賠償20萬元更是沒有任何事實、法律依據,也未有證據證明其花費了1萬元維權成本,而原告要求在公眾號中賠禮道歉更是沒有道理。
近日,綠萊公司負責人在接受導報記者采訪時回應說:“我們公眾號的訂閱量有3000多,平均每條文章點擊量只有100多,只是用來為會員提供增值服務而已。”
此外,綠萊公司認為,吳莎屬于新聞人物,其照片屬于新聞照片,涉及吳莎照片的微信文章是告知會員當季的產品信息,應當屬于信息傳遞,屬于“合理使用”。
現象:肖像權官司不斷 慎用照片
據了解,原告吳莎最初是向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綠萊公司賠償,該案件原定在7月29日開庭。但由于綠萊公司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本案應由廈門法院管轄,所以案件延期開庭。
導報記者了解到,近年來肖像權官司越來越多。不僅有知名運動員打肖像權官司,明星肖像權糾紛也層出不窮,名人們索賠的金額也較為懸殊。
此前,導報也報道過,張柏芝狀告浪莎索賠300萬元。另外,不久前福州一家公司在其經營的宣傳網站上,未經許可擅自利用黃奕肖像照片,結果遭索賠3萬元。
對此,專家提醒說,如今肖像權索賠案件不少,企業在營銷當中別亂用明星照片,免得招來巨額索賠。
肖像權遭侵犯,名人索賠懸殊,那么,賠償金額應如何認定?對此,廈門大學法學院黃健雄教授分析認為,法院對于經過審查和認定構成侵權的案件,對于被侵權人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要以侵權人“是否對明星名譽有所貶損”進行判斷。
“此類案件賠償金額沒有統一標準。”黃健雄說,在具體的賠償數額上,要考慮明星的知名度,結合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方式、侵權后果的影響范圍、侵權行為的時間長短、侵權人的獲利情況等因素,并參考被侵權明星的一般代言費用等進行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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