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日報訊(記者 譚心怡 通訊員 海法宣)買賣房屋時,買方與中介簽訂《房屋買賣居間協議》(以下簡稱《協議書》)后,與賣方私下交易。而后稱中介服務存在過失,拒付剩余中介費用。近日,海滄區人民法院發布了這樣一起居間合同糾紛案。 據介紹,2017年3月6日,王某(化名)通過居間方——某房產中介的介紹,以總價三百多萬的金額成功購買了賴某(化名)坐落于海滄區的一套房產。簽訂完《協議書》后,當日王某同意支付中介傭金39100元及代辦過戶手續費800元。王某在預付5000元傭金后,口頭承諾剩余款項過幾天再一并付清。在隨后的幾天里,王某私下找賴某進行交易過戶、房屋交接等。而到了約定時間,中介公司催討剩余中介費時,王某拒不付款。 王某和妻子廖某(化名)稱,雙方雖簽訂了《協議書》,但該房產中介在服務過程中存在重大過失。在沒有賣方書面委托的情況下發布房源信息,簽訂《協議書》后沒有立即完成網簽合同,導致賣方一房多掛。在簽訂合約后,該房產中介于2017年3月23日未經雙方同意,私自撤銷網簽合同,并指示買家讓第三方做網簽并辦理該房產的過戶,中介方以事實行為確認雙方之間的《協議書》已經終止履行。綜上,王某認為中介方沒有盡到應有的中介義務,導致沒有按照《協議書》商定的條件順利交易,無權主張全額中介費。 該房產中介則稱,簽約當日,作為房產中介居間方,已經促成王某與賴某之間的房產買賣,有權依據約定收取中介費。因王某私下與賴某辦理房產解押、過戶、交接等,越過中介方,而不是中介方本身不履行代為辦理的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系居間合同糾紛。該房產中介作為居間人,提供居間服務促成協議書的簽訂,已經履行了居間人的義務。根據法律規定,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且該房產現已過戶登記在王某、廖某名下,王某主張該房產未經買賣雙方同意私自撤銷網簽合同,造成協議書終止履行,與事實不符,故王某應支付剩余中介費34100元和相應違約金。 【觀點】 買方:中介沒有盡到義務,無權主張全額中介費 中介:已促成房產買賣,有權依據約定收取中介費 法院:買方應支付剩余中介費和相應違約金 【提醒】 海滄區人民法院主審此案的法官提醒房產中介方,在簽訂《房產買賣居間協議》后,后續有關工作也應繼續跟進,而不是放任自流,以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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