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時間辦理房產過戶的市民絡繹不絕 案例2 告訴中介“不急著賣”,對方又轉4.5萬元過來 不管怎么說,陳女士還算幸運,盡管一波三折,畢竟最后拿到了房產證。而阿馨(化名)則沒那么幸運。原本雙方談好了210萬元的價格買房子,阿馨還付了5萬元定金,結果房東第二天就反悔了。見無法說動房東,阿馨決定起訴,要求房東賠償雙倍定金。 在中介的介紹下,阿馨與阿蘭(化名)以210萬元成交一套房子。阿馨說,當時阿蘭在外地,而她有意買房,所以兩人包括中介通過微信溝通,最終把價格談了下來。當天,中介就要求阿蘭提供銀行賬號,用于接收定金。 阿馨說,她當天向中介支付了5萬元定金,由中介代為保管,而中介也馬上轉了5000元到阿蘭的賬戶上,剩余的錢按照之前的協議——在辦理交易手續后,中介會再支付給阿蘭。 沒想到的是,第二天,阿蘭就通過微信告訴中介,成交價太低了,她現在不急著賣,會把5000元退給阿馨。中介跟阿蘭解釋,已經收取了客戶的定金,這錢不能退。兩天后,中介又向阿蘭賬戶轉了4.5萬元,也就是說,阿馨的5萬元全都付了。 雙方僵持不下,阿馨只好把阿蘭告上思明區法院,要求阿蘭雙倍返還定金即10萬元。 阿蘭在法庭上提出異議,她說,她首筆收到的5000元只能算是阿馨支付的意向金,并非法律上所說的定金。而且雙方還沒有簽合同,自己明確表示不交易了,中介沒有任何告知,擅自又轉賬4.5萬元。她覺得,這是因為交易不成,中介在打擊報復她。 法院裁決 法院審理認為,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微信也屬于訂立合同的合法形式。本案中,阿馨通過中介與阿蘭聯系房產買賣事宜,中介以微信方式與阿蘭達成合意并形成初步的購房合同。雖然阿馨主張定金為5萬元,但是從微信聊天記錄來看,達成合意的當天約定定金為5000元,之后阿蘭明確表示不再履行合同,而且中介再支付4.5萬元,也不符合事先協商的條件即“辦理交易過戶手續”,因此法院認定定金為5000元。 因為阿蘭反悔,阿馨有權要求依照定金罰則支付雙倍定金。法院最終判決,阿蘭須向阿馨雙倍返還定金1萬元,另外還須退還阿馨4.5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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